财税[2018]17 号文件何以如此引人瞩目?
在财政部官方网站公布财税〔2018〕17 号文件之前,已经有网友贴出了图片。一开始我是不太相信的,因为一直关注破产税务领域,经过反复阅读第五条关于企业破产的表述,总感觉“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这句话读起来有点别扭,在其前身——财税〔2015〕37 号文件中并没有“规定”这两个字。
37号文件执行到期后,有不少破产法官和管理人讨论接下来怎么办?还免不免契税?2018年1月27日我写了一篇《破产企业以房地产抵债还能免征契税吗?》(点击查看),推测肯定会延续。并且,税务总局最近发布的几个版本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均列入了37号文件。《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表示要继续实施该项到期优惠政策。17号文的标题是“继续”支持,显然是37号文件的延续。
与37号文件相比,17号文件的支持力度更大一些,增加了“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规定。同时也来带了一些争议:“增资”意味着首先得有个全资子公司,才能谈所谓的增资,“新设”不在其列。不过这个障碍很容易绕过去,拆分一下环节就可以了。
17号文件公布后,有朋友提出了几个问题:第一,17号文件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那么契税已经处理的怎么办?能退吗?第二,在抵债的房屋土地价值超过原债权的请下,债权人作出现金补偿,这种情况下契税能免吗?按照全价免、债权额免还是一律不免?第三,如果多年前改制重组,但直到现在都未处理,是按照改制重组时的政策操作,还是现行政策操作?37号文件之前是没有75%的持股比例要求的。
关于第一个问题,应该可以退,道理很简单。关于第二个问题,应该一律不免。尽管文件没有明说,但根据法理,肯定是债权数额大于等于抵偿物的情况下才可以称为“抵债”。在财税〔2009〕57 号文件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中,有一条“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这个应该可以佐证。关于第三个问题,应该遵循实体从旧的原则,但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 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 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 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 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 转让
在股权(股份) 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