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研究,串珠成线--《企业破产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诞生记
近年来,我国企业破产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破产审判中,遇到包括税收在内的不同方面的难题,急需相关制度供给跟上实践的发展。从税法来看,笔者认为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都需要加强对于破产企业这种陷入困境甚至即将消亡的特殊纳税主体的关注。实践中,企业破产法与税法之间存在的空白、模糊甚至冲突地带,导致人民法院、税务机关与破产管理人等各方主体之间出现协调困难。
我所在的浙江地区民营经济相对发达,法治环境较为理想,在推动破产企业的处置方面,政府部门和人民法院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建立了颇具特色的“府院联动”机制,通过采取有效引导措施,集中解决突出问题,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启动和破产审判的顺利进行。2017年,浙江省的破产案件数量居全国第一位,约占全国破产案件数量的1/5。
面对这种形势,浙江省税务部门指定由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全面研究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收法律问题,并于2016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从实体政策、税收征管、纳税服务、配套保障四个方面明确了24项具体措施,助力破产审判工作,服务国家战略部署。
作为浙江省税务部门的一名政策法规干部,我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偶然参与到“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当中,破产税务也因此成了我工作和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陆续在税务报纸杂志及网络媒体发表了一系列破产涉税文章。同时,积极参与破产法学界和实务界举办的各种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我打算将研习心得和既有资料系统整理,形成著作正式出版,但苦于没有科学系统的指导思想,为了避免流于自说自话的嫌疑,写作计划只得暂时搁浅。
2018年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教授发表了其历时数年打磨的论文——《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研究》,在文中提出“课税特区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破产法主要立足于社会利益,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税法侧重于国家利益,以规范税收征缴行为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系统解决两法之间的冲突,需要从法理念层面分析,将破产程序界定为课税特区,征税权力应谨慎介入并作必要调适。该学说是对学术界曾经提出的“课税禁区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课税禁区理论”指课税应以人民的纳税能力为基础,在人民基本生存之外尚有余力的前提下课税,将人民最低生存标准所需费用限额作为课税权的禁区,不得对最低生存所需的所得部分进行课税。然而,课税禁区理论不足以涵盖特殊情形下课税权的必要让步和特别调整,因为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纳税人并非必然丧失负担能力,只是需要课税权按照特别法律规定做出必要的调适,藉此实现税收债权。
将企业破产程序定位为课税特区而非课税禁区,意义重大。作为课税特区的破产程序,一方面要求作为债权人的国家在征税权方面作出必要的让步和调整,另一方面并非完全豁免作为债务人的破产企业的纳税义务。从实务角度而言,在课税特区理论指导下,绝大多数企业破产涉税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从学术角度而言,根据课税特区理论可以将自己碎片化的研习心得和零散素材串珠成线、自成体系。
于是,我开始动笔,历时数月,完成了《企业破产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以课税特区理论为指导》一书的初稿。在书中,我以课税特区理论为指导,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各地探索实践,从立法论和解释论双重视角,按照企业破产程序的不同环节,分析了大大小小近百个涉税问题的处理。例如,税务机关的破产申请权、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义务、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性、破产程序中新生税款的定性、破产程序中税收强制执行权的行使、破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等,希望对破产涉税问题立法有所启发,对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参与主体有所助益。(详见徐战成:《企业破产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目录)
徐阳光教授看完初稿后表示“惊讶和感动”,“惊讶,是因为我没有想到战成对破产涉税问题做了如此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并几乎囊括了所有能找到的与破产税收问题相关的案例和文书;感动,是因为透过书稿,我感受到了作者虽为税务局公职人员,却并未完全基于其工作立场来分析破产涉税问题,而是密切关注和吸收学界最新研究成果,以学术的态度撰写了国内第一部破产涉税问题的法学专著”。(参见徐阳光:《企业破产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序言)
《企业破产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以课税特区理论为指导》已于2018年10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破产税务是个比较小众但又很重要的新领域,新的涉税问题还会不断出现,我亦会持续关注,与“破产”同行。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