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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财税13号和税总5号文件的口径和纳税申报?

徐战成 /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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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申报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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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要点一】关于适用范围

    虽然财税13号公告和税总5号公告两个文件的标题和目的都是“支持个体工商户”,但适用范围是全体小规模纳税人。这两个文件是为了落实国常会的要求,不宜对标题过于较真。

    另外,有人以《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作为论证依据,其实这个文件的规定也不全面,它用的表述是“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事实上,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的对象,不仅包括个体户、小微企业,还包括自然人。

     

    【要点二】关于计算公式

    这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的计算公式,与以前相比发生了变化。税总5号公告规定的现行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而在之前,财税〔2009〕9号也有“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类似先例,即“小规模纳税人 (除其他个人外,下同)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90号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要点三】关于适用期间

    财税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一,虽然“除湖北省外”前面是个句号,但是湖北省外的规定依然受“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这个时间段的约束。这里是对标点符号的使用不太规范带来的瑕疵。

    第二,“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这个时间段,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纳税申报时间。

     

    【要点四】关于减征税款

    税总5号公告规定“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这个举例来说明:

    假设含税销售额103万元,按照之前规定,应纳税额为103/(1+3%)*3%=3万元;按照现行规定,应纳税额为103/(1+1%)*1%=1.02万元;减税金额为3-1.02=1.98万元。但是,如果你在减征额栏目填写1.98万元,那就错了。应该填103/(1+1%)*2%=2.04万元。

    徐战成 税海破浪

    作者
    • 徐战成 厦门大学法学硕士,杭州国税公职律师。曾从事纳税服务和纳税评估,现从事政策法规工作。致力于以法律解释学视角剖析税法规范与实践。微信个人公众号“小税官杂记”,与您一起见证税收法治之进步。
      微信公众号:小税官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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