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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破产涉税新规传达了哪些重要信息
按:昨天的《中国税务报》刊登了笔者一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8号公告的小文章,有朋友认为我有意回避了一些尚存争议的问题。其实只是由于版面限制,做了删减。现将完整版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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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17 号文件何以如此引人瞩目?
与37号文件相比,17号文件的支持力度更大一些,增加了“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规定。同时也来带了一些争议:“增资”意味着首先得有个全资子公司,才能谈所谓的增资,“新设”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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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对税务机关的影响
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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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发现企业偷税,是否应该向税务机关报告?
假如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最好还是自觉申报补税,争取在处罚方面宽大处理。外部投资人进来之前也要做好尽职调查,避免替前任还债,甚至受罚,这就得不偿失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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