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拍案叫绝】税务师行业的复活之路

吴克红 / 2017-09-05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务师
  • 税务杂谈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如果税务师没有能力维护自身的权利,也就别奢谈“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了。

    一 牢记“税务师”是纳税人的代理人

    无论应聘担任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经理/总监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服务(非独立税务师),还是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签订《代理合同》提供服务(独立税务师),税务师都应该牢记自己的职业定位是“纳税人的代理人”。

    国家税务总局插手税务师行业的唯一法律依据就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税务师是跨过专业技术公开考试门槛的特定税务代理人,税务师必需具备独立的税法立场,服务于委托人的利益。

    二 税务师的使命是“以税法维护纳税人的权利”

    在公权力强、私权利弱的常态社会环境下,税务师主要的使命是以税法维护纳税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安全利益。反对违法征税,进行合法规划,减轻违法责任,防范和控制税法不确定性损害风险。

    税务师永远不能屈服于“违法文件满天飞”的特殊中国国情。

    税务师从来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裁判官。

    三 税务师必需摆脱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控制,只服从于税法

    在国务院的逼迫下,国家税务总局被迫取消了对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注册行政审批控制,税务师眼看要恢复自由身了。然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1月又发布《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管理,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重新创设“取消登记、收回证书”行政处罚制度,通过暗藏一个“相关规定”,再次把税务师的职业存亡生死令牌重新抓回自己手中。

    什么叫“相关规定”?便是2017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须将“业务委托协议”和“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否则

    *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以损害税务师的信誉相胁迫,重新控制税务师,强迫税务师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披露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信息。税务师行业重新受到行政权力挤压。

    害怕“税务师证书被中国税务师协会收回”吗?

    害怕税务师事务所被取消登记吗?

    何去何从,好自为之。

    如果税务师没有能力维护自身的权利,也就别奢谈“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了。还是洗洗换套西装,明天去房地产公司应聘吧!年薪20万起,不需登记,不需后续教育/年审……

    作者
    • 吴克红 财政学硕士。注册税务师。历任华润万家、华润置地税务总监。13年零售和房地产税务职业经理人经验。现开办吴克红税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公司并出任总税务师,著有《零售企业税务总监》(更新至2016版)、《房地产税务管理案例集》系列、《房地产税务总监工作手册》(APP电子版)、《投融资税务工作手册》(APP电子版)
      微信公众号:克红税务师事务所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