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税务总监】供应商委托零售企业将货款付给他人,合乎税法吗?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市场经济主体间委托支付是基本的民事权利,国家税务总局不得仅仅因为“收款人与开票人名称不一致不方便管理”就本着“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人”的极端思维,以可能涉嫌“虚开(实为代开)增值税发票”而剥夺纳税人进项税抵扣权。
供应商委托零售企业将货款付给他人,合乎税法吗?
答:
零售企业取得供应商的《委托付款通知书》可以将货款支付给指定的第三方。但出具结算增值税发票的仍应是供应商本人。国税发[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即对所谓的“三流不一致”行为剥夺买方的进项税抵扣权,严重脱离生产实践,没有法律依据,是“以票管税”懒政思维下的苛政。
市场经济主体间委托支付是基本的民事权利,国家税务总局不得仅仅因为“收款人与开票人名称不一致不方便管理”就本着“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人”的极端思维,以可能涉嫌“虚开(实为代开)增值税发票”而剥夺纳税人进项税抵扣权。该文件应予审查废除。纳税人有权不予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