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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税务总监】供应商委托零售企业将货款付给他人,合乎税法吗?

吴克红 /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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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零售企业
  • 税务总监
  • 供应商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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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市场经济主体间委托支付是基本的民事权利,国家税务总局不得仅仅因为“收款人与开票人名称不一致不方便管理”就本着“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人”的极端思维,以可能涉嫌“虚开(实为代开)增值税发票”而剥夺纳税人进项税抵扣权。

    供应商委托零售企业将货款付给他人,合乎税法吗?

    答:

    零售企业取得供应商的《委托付款通知书》可以将货款支付给指定的第三方。但出具结算增值税发票的仍应是供应商本人。国税发[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即对所谓的“三流不一致”行为剥夺买方的进项税抵扣权,严重脱离生产实践,没有法律依据,是“以票管税”懒政思维下的苛政。

    懒政思维失职

    市场经济主体间委托支付是基本的民事权利,国家税务总局不得仅仅因为“收款人与开票人名称不一致不方便管理”就本着“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人”的极端思维,以可能涉嫌“虚开(实为代开)增值税发票”而剥夺纳税人进项税抵扣权。该文件应予审查废除。纳税人有权不予遵从。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第十六条解答是正确的。

    吴克红

    作者
    • 吴克红 财政学硕士。注册税务师。历任华润万家、华润置地税务总监。13年零售和房地产税务职业经理人经验。现开办吴克红税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公司并出任总税务师,著有《零售企业税务总监》(更新至2016版)、《房地产税务管理案例集》系列、《房地产税务总监工作手册》(APP电子版)、《投融资税务工作手册》(APP电子版)
      微信公众号:克红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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