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惊奇】财政部会计司"财会【2016】22号文解读"存在重大误导:低估负债
2017年1月26日财政部官网发布了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一文,第二条解读内容存在重大错误。原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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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
在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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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读认为应当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款暂估入账确定“存货”和“应付账款”债务的价值,将导致低估存货和低估债务的重大会计误报。
由于目前的民事司法实践并不认可“不含税债务”的概念,债权人在未向债务人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按照增值税含税价款支付,若债务人以债权人未同时履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付义务而抗辩全部或者部分价款(进项税金额)不予支付,不能获得法院支持(除非合同有专门约定)。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均按包含增值税款的口径划扣债务人银行存款。
对于债权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义务,法院的说辞是:债务人需另案起诉。倘若此时已无法找到债权人可执行财产,则另案起诉的结果是赢了官司却拿不回来钱,形成损失,而《资产负债表》未能准确披露该资产损失风险(因低估负债)。
以不含增值税价款披露“应付账款”也不符合新会计准则指南的要求,造成“应付账款”科目余额混合了含税口径(已收到专票的采购业务)与不含税口径(未收到专票的采购业务)。
※正确的处理方法
确定以含税口径确认“应付账款”,对已入库、尚未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货物,以不含税价确认“存货”,将应收未收的增值税进项金额,专设“应交税费——待收进项税”二级科目记载。该科目的借方余额,披露了供应商尚未结算的采购债务而未交来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税额和诉讼损失风险。
为控制该项诉讼损失风险,应当修改《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卖方结算货款前应当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并约定在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税率提交或者未足率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买方不予支付相应税款或按照实际提交的税率支付进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