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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华润管税11年(三)】2007年华润超市起诉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始末(一)

吴克红 / 2017-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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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解析
  • 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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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如果基层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明确,应当书面请示税务总局做出解释。如果解释符合“内容合理、程序合法”的原则,纳税人应予遵从。在税务总局未做出合法的解释之前,不能视为纳税人违法。

    2005年12月,大亚湾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管理税收管理员就深圳华润超市公司总机构10月份向其在本辖区的分店开具并已经抵扣的货物配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异议,认为该发票只按商品大类开具,空置了“数量”和“单价”等项目,属“项目不齐”、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抵扣,要求转出进项税21万元。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提交陈述函:

    关于专用发票“项目不齐”的异议陈述

    一、连锁零售企业按“单品”为跨区县移送货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不切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产生严重的社会浪费和加重纳税人遵从成本,无法执行

    连锁零售是中国商务部重点推广的经营模式,近十年来在中国政府的支持下迅猛发展,已渐成零售业主流。作为中国连锁零售企业第十五强,华润万家零售的商品单品数量约在1.5万种左右。其中的便利超市业态,每日在售商品约1万种。为了便于商品数据信息管理,企业把这些商品分成十余个大类、几百个中类、上千个小类。

    对于企业内跨区县移送商品,为了配合中国政府的增值税按行政属地分割征管的税收体制,由企业总机构自行向分支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按照“单品”来开,每一份发票后面需附60-100页A4纸清单才能详尽,成本高达6元以上。这会造成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和纳税人无力承担的税收遵从成本(仅此一项人力、物力浪费每月不下万元)。此外,目前税务总局认可的“航天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软件”不具备上万种商品的数据处理能力、也无通用数据转换接口,无法实现零售企业按单品出具“销货清单”的功能。

    对此矛盾,华润万家早于2001年就主动与深圳市国税局进行过沟通。深圳市国税局经过调研,出具了深国税函[2001]149号文件,同意我公司按大类开具发票,“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可以不填。(注:该文件我司于06年元月曾经书面提供给大亚湾国税局,后者认为“文件无效”)。

    二、大亚湾国税局不予抵扣的行政行为违法

    1、国税发[1993]150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所笼统规定的“项目不齐全”,解释权归国税总局,省以下税务机关无权解释。税务总局设计的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多达30项,其中参与加密计算和网络稽核的发票项目仅开票日期、购货单位、销货单位、金额等必要项目,而“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收款人、复核、备注”等若干项目在经济活动中经常由于不存在等原因而无法填写、必须空白。由于税务总局没有对150号文件中的“项目齐全”做出解释,纳税人有权认为:凡与专用发票网络稽核和加密计算无关的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填写的,不属于“项目不齐全”。省以下国税局无权做出对纳税人不利的最大化解释,相反,深圳市国税局[2001]149号函做出的对纳税人的有利认定,纳税人依法应当予以信赖。

    2、国税发[1993]150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属于税务总局部门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也不得未经授权而扩大纳税人的义务或缩减纳税人权利。

    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我公司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条例规定的抵扣凭证,准予抵扣。主席令[2001]49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国税发[1993]150号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以笼统含糊的“项目不齐全”形式不合规为由(例如空缺“单价”),任意剥夺纳税人依法享有的“进项税抵扣权”,做出补税决定。否则,纳税人有权申请国务院法制机构对该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争议解决建议

    本着合作信赖原则,连锁零售企业无法按单品填写的非重要项目“规格型号、单价、数量”,不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链条的,应当视为“项目齐全”。如果基层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明确,应当书面请示税务总局做出解释。如果解释符合“内容合理、程序合法”的原则,纳税人应予遵从。在税务总局未做出合法的解释之前,不能视为纳税人违法。

    因此,我们建议:华润万家仍然按大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空置“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收款人、复核”栏目。税务机关要求了解单品构成时,澳头分店将以U盘复制电脑明细资料提交税务机关。

    华润万家便利超市(深圳)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税局管理员拒绝采纳。该公司亦拒绝转出进项税。该管理员遂报告国税局,并移送该区局下属的稽查局查处。

    作者
    • 吴克红 财政学硕士。注册税务师。历任华润万家、华润置地税务总监。13年零售和房地产税务职业经理人经验。现开办吴克红税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公司并出任总税务师,著有《零售企业税务总监》(更新至2016版)、《房地产税务管理案例集》系列、《房地产税务总监工作手册》(APP电子版)、《投融资税务工作手册》(APP电子版)
      微信公众号:克红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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