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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目睹税务之怪现状】“价款”概念是否含税,财税【2016】36号内涵前后矛盾

吴克红 / 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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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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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古人云“难得糊涂”,今我看“如此糊涂”!

    “价款”即交易的货币对价,本应包含增值税。正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定义:“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即销售额概念是不含增值税的,其与价款概念之间的关系是: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销项税额

    换为公式则为: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率

    然而可笑的是,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 却犯浑:“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三)10.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即错误表述为“价款、地价”概念与“销售额”一样是不含增值税: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地价

    国家税务总局为此不得不制发18号公告特意纠正:“第四条: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表述同样存在错误,预缴税款不应当以含税价款口径为计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为此同样在18号公告中用公式纠正:“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古人云“难得糊涂”,今我看“如此糊涂”!

    作者
    • 吴克红 财政学硕士。注册税务师。历任华润万家、华润置地税务总监。13年零售和房地产税务职业经理人经验。现开办吴克红税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公司并出任总税务师,著有《零售企业税务总监》(更新至2016版)、《房地产税务管理案例集》系列、《房地产税务总监工作手册》(APP电子版)、《投融资税务工作手册》(APP电子版)
      微信公众号:克红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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