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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国税等相关部门解决司法处置不动产无票过户和入账难题

徐战成 /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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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登记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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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该文件解决了两大难题:一是过户问题,二是入账问题。囿于现有的增值税相关规定,该文件无法也无权解决进项税抵扣难题。对于市级机关来说,温州这四家单位所做的努力,已经在合法范围内尽了最大努力。

    温州

    营改增后,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拍卖成交后联系不上或者不予配合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实践中往往导致三个难题:第一,过户困难;第二,买受人入账困难;第三,买受人进项税抵扣困难。

    可能有人会说:不是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一说吗?让税务局以债务人的名义代开不就得了?问题在于,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为一般纳税人代开发票的依据。

    今天下午,我从温州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李耿处长手里拿到一份令人欣喜的文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1月11日联合前述的《关于营改增后司法处置不动产过户问题的会议纪要》(温中法〔2016〕75号)。该文件解决了两大难题:一是过户问题,二是入账问题。囿于现有的增值税相关规定,该文件无法也无权解决进项税抵扣难题。对于市级机关来说,温州这四家单位所做的努力,已经在合法范围内尽了最大努力。

    最近一年多来,基于工作需要及个人兴趣,我对于执行问题及破产问题的关注比较多,根据我的了解情况,这是国内目前唯一一份明确解决无票情况下不动产过户和入账问题的文件。下面将文件关键部分提炼如下:

    第一,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形下,不影响已拍卖不动产的实际过户,温州税务和国土部门在买受人办理过户时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执行法院在拍卖成交后,应及时给税局发函,并根据税局复函中注明的出卖方应纳税费金额从拍卖款中支付。拍卖公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财产所在地的地税局在确认应纳税费到账后,以出卖方名义开具完税凭证并交给法院或者买受人。

    第四,财产所在地的地税局在买受人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后,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协助买受人过户。

    第五,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根据买受人提供的法院裁判文书和地税完税凭证,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六,财产所在地的地税局在无法开具发票情形下,按照5%预征增值税并开具完税凭证。

    第七,买受人可以凭法院《拍卖成交裁定书》载明的成交价作为不动产购置原价入账。

    温州相关部门的勇气和担当,真心值得钦佩。

    徐战成

    作者
    • 徐战成 厦门大学法学硕士,杭州国税公职律师。曾从事纳税服务和纳税评估,现从事政策法规工作。致力于以法律解释学视角剖析税法规范与实践。微信个人公众号“小税官杂记”,与您一起见证税收法治之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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