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官告税局,路该怎么走?
按:胡某不服H市地税局个税扣缴案二审判决书公开后,迅速引发热议。有人质疑税务干部是不是就没有行政复议的权利了,还有人质疑胡某此举的动机。将这些“直觉”剥离掉,探讨其中的真问题,或许更加有意义。另,笔者不了解H市地税系统(区局、分局、所)的具体架构,分析思路仅供参考。
税官告税局,路该怎么走?
——胡某不服H市地税局个税扣缴案评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地税局
胡某系湖北省H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因不服所在单位扣缴其一笔个人所得税,向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地税局经审查认为H市地税局作为胡某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予受理。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均判决胡某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H市地税局的行为,是代表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H市地税局系扣缴义务人而非主管税务机关,故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因此,省地税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胡某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H市地方税务局系胡某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应视为是扣缴义务人H市地方税务局的主管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等。H市地方税务局不是作为扣缴义务人的H市地方税务局的主管税务机关,因此,H市地方税务局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如前所述,H市地税局和法院都认为,H市地税局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因而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但胡某认为,扣缴单位的扣缴行为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为,并不是代表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的义务。因此,对于税务机关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特殊情形,该扣缴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被认定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解读剖析】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按照正常程序,H市地税局在扣缴个税之后,应向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分局)申报缴纳。H市地税局作为扣缴义务人时,身份并不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也非“行政行为”,应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扣缴义务人对待。
按照这种推理,就会出现一种有趣的现象:市地税局扣缴个税,向区地税局申报缴纳,市局干部不服扣缴提出行政复议,应向市地税局(或者区局所属政府)提出申请,以区地税局为被申请人,如果向市地税局提出申请,那么,市地税局既是扣缴义务人,还是行政复议受理人。
对于上述现象,直觉会认为:市地税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难以保证审理的公平公正,应当回避,由其他地税机关管辖。然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并没有明确的规避规定,只是在第四十九条规定: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另外,《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结论】
因地税局实行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的双重管理,若湖北省没有自己的特别规定,胡某应向H市地税局或者区局所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所在区地税局为被申请人。接下来的路怎么走,要看市局是否受理,以及省局的态度。
然而,本案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胡某既错列了人(被申请人)、又走错了门,省地税局是否应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尽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