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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反避税,在非议中前行

徐战成 / 201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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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营业税的反避税在饱受非议中前行,尽管各地一直在摸索,但不少问题目前还是没有统一的定论……

    《中国税务报》B6版刊登一则简讯《合肥首宗“资金池”避税案件结案》。报道很短,涉案金额也不算大,但特别吸引眼球。亮点在于:1、反避税事项为资金无偿拆借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2、总局立案(当然,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均应层报总局);3.根据文章描述,推测应是纯境内关联交易。

    上述问题均争议已久,使得营业税的反避税在饱受非议中前行。之前见诸报道的新疆地税、广东地税、厦门地税等做过的营业税反避税案件,无一不是倍受诟病。笔者听说自己所在城市还曾出现过消费税的反避税,幸亏没有大肆宣扬。

    尽管各地一直在摸索,但不少问题目前还是没有统一的定论。比如:

    1、纯境内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整,其“实际税负”是否相同如何判断?

    2、纯境内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是否必须由国际税务部门负责?稽查程序中发现金额较小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是否可以一并处理?

    3、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营业税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不过所得税之外的其他税种还会遇到是否适用反避税的难题。

    附:《合肥首宗“资金池”避税案件结案》

    王勇  邬昊苏  本报记者  汪如润

    日前,针对安徽省合肥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资金池”避税的案件顺利审核结案。该案历经两年多时间,企业最终主动补缴营业税等税费345.6万元。

    此案经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立案,是今年合肥市地税局首例成功结案的反避税案件。该房地产企业在2007年~2009年间调拨资金给关联企业无偿使用。当地地税机关以重大稽查案件疑点为线索,启动特别纳税调整中的转让定价调查程序,遵循独立企业间应合理定价原则,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特别纳税调整程序规定的流程开展工作。经过反复磋商、协调和宣传解释,认定该企业利用资金池涉及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定价,应收未收利息6226.92万元,应纳营业税311.35万元、其他税费34.25万元。

    关联企业间拆借资金多发生于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一旦违反关联企业间独立交易原则,就会少缴、不缴或者迟缴税款,侵蚀税基。合肥市地税局成功办结该案,对有效规范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的税收征管很有借鉴价值。

    徐战成

    作者
    • 徐战成 厦门大学法学硕士,杭州国税公职律师。曾从事纳税服务和纳税评估,现从事政策法规工作。致力于以法律解释学视角剖析税法规范与实践。微信个人公众号“小税官杂记”,与您一起见证税收法治之进步。
      微信公众号:小税官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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