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眼看税】(二)论零售企业税务管理三原则之法治原则
企业税务管理的精髓,在于对股东利益的责任感,和对税收法治的信仰。
税收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公共权力对私有财产的剥夺。市场经济要求这种分配关系必须以法律来规范,以使市场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之前对这种分配关系能有一个稳定的预期。这就是税收的法治原则。
首先,税收法治原则反对“税收人治”——以税务官员手中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征税。后者使得纳税人的经济义务变得极不确定。税收法治原则要求税法的解释权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律授权的层级(税务总局以上[1],个别授予省级税务机关),而税务官员在执行税法的过程中不可拥有解释权。税收法治原则要求纳税人应当自己掌握税法,自己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寄希望于税务官员的“无偏差执法”。
其次,税收法治原则意味着税收关系以“税法”来明确规范,而不受其他行政管理关系的干预。这一点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十分重要。计划经济是“政府管制经济”,无处不在的管制规则之间经常相互发生矛盾。在其他行政管制规则(例如工商登记制度)与税法相冲突时,税收关系以税法的规定为准。
税收法治原则的根源,在于承认纳税人个人与政府的利益对立关系。税务局不可以完全信任纳税人的自觉纳税;纳税人也不可以完全指望税务局正确执法;而应当各自维护己方的利益,双方妥协的唯一标尺就是“税法”。
税收法律、法规是纳税的唯一依据,防止片面地“依官纳税”
税收的实质是公共权力参与私有财产的经济分配,或者说是市场经济主体为使用政府公共服务而支付的买价。这种分配或者“购买”,无法采用市场经济的“分散自由定价规则”,而只能采用“集中政治投票规则”来制定一项法律——税法。税法一旦制定,即成为税收分配的唯一依据。一切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意味着不能完全依照主管税务官员的口头政策纳税。零售企业的财务经理常犯的错误就是一切依照税务官员的“嘴巴政策”纳税。当遇到任何纳税问题时,他们立即想到的是“打电话,写报告给税务局,寻求许可或者指示。”他们几乎没有自己寻求法律、法规、解释和案例来帮助自己的习惯。
这难道有什么错吗?
完全错误。
税务机关和税务官员是税法的执法者,是政府的雇员。虽然税法规定了他们“答复咨询”的义务,但对不恰当、不全面和缺乏针对性的解答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作为政府的雇员,其基本立场首先是保护政府而不是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者不是政府官员的责任,而是纳税人自己的责任。
“依照主管税务官员的嘴巴政策纳税”的例子经常发生。有财务人员询问主管税务官员,“销售计生用品能免税吗?”答曰:“你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没有计生用品,不能免税。”于是该企业对计生用品的销售一直按17%缴纳增值税。
有人指责:“这是税务官员素质太差,不负责任。”
不然。其一,税务官员处于政府雇员的地位,当然首先想到的是维护政府的利益和防范本人管理疏漏的渎职风险;其二,任何税务官员的知识面都受到其个人积累的局限,不可能从上到下个个税务官员都是精通税法的专家,更何况专家也不可能“永远正确”。不当的解答不可避免。其三,拥有独立个人利益的税务官员不可能绝对避免“权力寻租”的倾向,“吃、拿、卡、要”从不鲜见。
因此,企业的税务主管人员就有不断提高税法知识储备的责任。而选拔和聘用具备足够税法知识储备和实际运用能力的税务师主办税务业务,也是零售企业自身的责任。
能否成功地从“依官纳税”转变为“依法纳税”,体现了零售企业税务经理人的税法专业胜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