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届政府翻倍提高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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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至2027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2号公告翻倍提高此前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之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一致: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政策曾经在2021年2022年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2号公告允许“叠加享受本条优惠。”与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2号、2023年第6号公告规定,没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