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税务:稍有不慎就会出现三分钟节税几千万的超级神话
在投资和并购重组领域,设置对赌条款,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交易安排。为什么至今未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因为对赌这事不简单。
第一,如果要明确对赌的税务处理政策,势必要对现行的税收原理和政策有所改变和突破。如企业所得税中,如果允许对股权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会涉及按历史成本计量的规则;允许冲减转让当年的收入,会涉及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则。个人所得税中,如果允许退还转让方个人所得税,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确认和按次纳税的规则等。
第二,对赌安排中真正的交易动机,是千差万别的。前面的讨论都是以“君子之心度君子之腹”,讨论的都是基于出于正常重组动机而安排的对赌行为。实务中,以对赌之名,行融资之实的案例比比皆是。在有些增资的案例中,通过设定不可能完成的“里程碑”事件,融资方以支付补偿名义,实际支付的是一个较为固定的投资回报;在有些股权转让中,通过股权转让之名,行“明股暗债”之实的案例,也是极常见的。
所以对赌的税务处理,还会涉及股和债两种不同融资工具的定性以及其中的税务处理。这其中的复杂,一是不仅仅有税务问题,还有很多法律事实的定性问题。二是如果针对对赌事项,贸然出台税收政策,可能会对债、股的税收处理规则带来混乱。如海南的规定,对收钱方视为计税基础的调整,支付方视为投资损失也好,视为收入调减也好,必然是在当期的所得额中作了扣除处理。一方作扣除,另一方不需要缴税,这种处理方式,在股权融资中还勉强适用,在债务融资中会有很大漏洞。
第三,对赌的税务处理,还会涉及到避税的问题。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都要考虑其背后有没有避税的空间。利用金融工具交易、有意制造损失进行避税,已是税收管理中的一大“怪胎”。对赌税收政策,如果制定得不够严谨,就会出现“三分钟节税几千万”的超级“神话”。本来还得利用金融工具这种常人碰不到的交易来做一些所谓的筹划,以后只需要通过一次增资、一次股权转让,便可以把企业的利润消失得无影无踪。
所以,在暂时说不清也拿不准的情况下,不如不去说清楚,让子弹继续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