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换股权的股权收购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看法之一:收购方当期确认所得
几天的并购重组课程中,竟然有二三位朋友咨询了以股权换股权的股权收购中,特殊性税务处理到底应该如何操作的问题,而且都是实际工作中活生生的案例。把几个案例综合起来,我们来讨论下其中的所得税处理。当然,以下的讨论建立在:收购方用子公司股权支付,是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下。
交易前:
A公司持有a 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0.5亿,公允价格1.2亿。B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和公允价格为1.2亿。
交易后:
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权。
B公司持有a 公司的股权。
在股权换股权中,双方作价1.2亿。
12个月后:
b公司注销,B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转让价格1.2亿。
由于股权收购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都须确定交易中的收购方和转让方。以下我们分A是收购方和B是收购方二种情形来讨论:
一、A收购方,B转让方,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B转让b的股权,转让所得为0;B拿到a的股权的计税基础1.2亿。
A转让a的股权所得0.7亿,按规定当期确认所得。A拿到b的计税基础1.2亿。
12个月后,B公司把a公司股权转让,转让价格1.2亿,所得为0;b公司注销,假设净资产未发生变动,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2亿,A公司取得的清算所得为0。
二、A转让方,B收购方,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A转让a的股权所得0.7亿,按规定当期不确认所得。A拿到b的计税基础0.5亿。
B转让b的股权,转让所得为0;B拿到a的股权的计税基础1.2亿(注意不是0.5亿)。
12个月后,B公司把a公司股权转让,转让价格1.2亿,所得为0;b公司注销,假设净资产未发生变动,股权的计税基础为0.5亿,A公司取得的清算所得为0.7亿。
在股权换股权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下,如要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下,有几种不同思路,今天介绍的只是第一种思路,即收购方当期确认所得的情形。其总体思路是:
1、明确股权的收购方和转让方;
2、转让方当期不确认转让所得;
3、转让方取得对方股权的计税基础,以换出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认;
4、收购方换出股权,当期确认所得;
5、收购方取得对方股权的计税基础,以换出股权的公允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