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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理上探讨规避二道所得税的可能性

杨春根 /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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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结构
  • 持股平台
  • 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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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此文摘自于即将出版的《企业并购重组税务处理规则解析与实务应用》一书。

    现实中有很多案例,本不想搭中间公司的股权结构,但最后还是“无奈地”采用了这种结构。如一些公司在上市前,高管或员工通过公司制持股平台持有股份;又如有些公司的股权激励中,采用了公司制持股平台。等股票上市解禁后,高管或员工想减持股票,就会面临高达 40%的所得税负,令上市公司和员工痛不欲生,各显神招来规避这高额的税负。

    接下来的讨论,我们不从实务操作来探讨规避二道所得税的问题,因为实务操作中,多是由于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地方粮票”,才导致有操作的空间。在这里,我们只从税收原理上来探讨,在已经搭建了公司制持股模式下,其重复缴税解决的可能性问题:

    方法1.直接拆除公司层架构

    直接拆除公司架构,在税收上视为公司的注销清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法人制公司的注销,要作两个层面的税收清算,一是公司本身层面的清算,二是股东层面的清算。公司层面清算,视为公司的资产公允价值出售,公司会产生清算的企业所得税。股东层面的清算,相当于公司把清算后的财产分给股东,个人股东在税收上视为投资收回,有投资所得也要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

    方法2.将公司直接变更为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来缴纳所得税,这岂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途径?要知道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法人制的公司要变更为合伙企业,先不说能不能直接变更的问题。如果可以直接变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写得很清楚,在税法上,企业由法人变更为非法人,视同公司的注销和清算,要缴纳公司清算的所得税和股东层面的所得税。

    方法3.将公司的投资资产转让给个人

    公司将其持有的投资资产,转让给投资者个人,同样是二道所得税:公司转让了资产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把利润分给个人股东,又是一道个人所得税,无非是个人取得了这部分投资资产,持有的计税成本抬高了,但起不到规避所得税的效果。

    但实务中的确有人是这么操作的。有一个公开的案例报道,个人甲是某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之一,其通过中间持股平台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股票解禁后,中间持股平台公司以很低的价格,把持有的股票转让给个人甲,既少缴了增值税、又少缴了企业所得税。这种操作,其实是在收入上做点文章,当然最后还是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并作了纳税调整。

    还得提醒下,公司把持有的投资资产转让给个人,公司是不能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后会讲到这个问题。所以这种方法也达不到推迟缴税的目的。

    方法4.通过司法途径,将公司持有的股权股票判决到个人名下

    在解决代持股归位的情形下,有可能会采取此类方法。本书第 17讲“股权代持的税务处理”中专门讲到这个问题。通过司法判决进行确权,解决的也只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代持行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个人的财产,通过中间平台公司投资出去,要想拆掉公司的架构,在税收上视为清算和分配,拆和不拆、怎么拆,税负其实都是一样的。当个人的财产投入到公司、披上公司的面纱后,个人的财产就转换成公司的财产。资产如果在公司层面增值,再要想把公司的财产转换成个人的财产,会面临高额的税负。“投进去容易、分回来有税”,这是现行税制决定的。

    杨春根

    作者
    • 杨春根 从事财税管理二十多年,擅长所得税及资本运作税收。
      微信公众号:税灵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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