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15号公告几个看点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18年1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需再报送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这是真正彻底的放管服改革,是减轻纳税人负担好举措。细读15号公告,有几点需要引起关注:
一、执行时间是17年度起的汇算清缴,也就是现在办理17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不需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二、停止报送相关资料后,年度申报表的5090资产损失及调整表的填写更为重要。公告虽然没明确说是“以表代备”或“以表代申报”,但实际上有类似作用。纳税人需要注意是,资产损失如要在所得税前扣除,不管有没有税会差异,必须填写5090资产损失及调整表。
三、15号公告废除了11年25号公告有关条款中的部分内容,而不是废除相应整条条款。15号公告原文:25号公告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上25号公告相关条款: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四、不再报送相关资料,对纳税人、鉴证服务机构、税务局三方都是考验。对纳税人来说,少了一道环节,开始少了些工作量,但“自负责任、自担风险”,责任比以前更加重了。大到资料证据的搜集、小到资料的保管,都是实实在在考验。对鉴证服务机构来说,服务市场份额变化、鉴证质量提升等,也是一场新挑战。对税务部门来说,如何加强后续的管理和审核,既真正减轻纳税人负担、又要加强监管避免管理真空,也是一个全新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