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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的风险

杨春根 /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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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备注栏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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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营改增这么多年了,以为发票备注栏这种小事,大家都引起了足够的重视,都能按规定开具和取得此类发票。

    事实远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最近接触了几例土增税清算的案例及地产公司的咨询案例,都和发票备注栏有关。在土增税清算的案例中,由于发票没有按规定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又不能重新换开发票,清算时被调出了近千万元的开发成本,可谓损失巨大。

    现将建筑服务发票的备注栏要注意问题梳理总结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都要在备注栏备注。房地产企业要特别关注发票隐藏的风险,尤其对开发周期长、会计人员变动频繁的项目,加强发票的合规性审核,显得更为重要。

    二、无论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无论自开发票,还是代开发票,都要在备注栏备注。

    三、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未按规定备注,不仅影响土地增值税,对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样会有影响。国税总局2016年70号公告仅是土增税文件和管理要求,但此前总局的2016年23号公告对建筑服务发票的备注栏早已作出规定,且23号公告是对开具发票的一般性要求。真较起真来,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的发票,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也属不符合规定的凭证

    四、具体哪些业务的发票要备注栏备注,可参考营改增的建筑服务税目注释。实务中容易忽视的有:装修装饰;园林绿化;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五、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总局2017年11号公告和2018年42号公告的规定分别计税,同一张发票上既开具货物、又开具建筑服务的,也应在备注栏备注。

    杨春根

    作者
    • 杨春根 从事财税管理二十多年,擅长所得税及资本运作税收。
      微信公众号:税灵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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