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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计税基础”

杨春根 / 2021-09-12
文字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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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税基础
  • 资产划转
  • 股权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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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针对资产或股权的划转业务,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 40号公告规定了4种划转模式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第二种划转模式为: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40号公告中第二种划转模式,是一种典型的无偿划转模式,母公司划出资产时,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

     

    以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甲公司直接持有乙公司100%股权。同时甲公司持有A公司30%股权。投资成本300万元(假设计税基础相等),公允价格500万元。现甲公司把A公司30%股权无偿划转给乙公司。

    按照40号公告中规定的第二种划转方式,双方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A公司 300

    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A公司 300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300

    这种母对子的无偿划转,其中有一个很大的“坑”在里面。资产或股权划出时,母公司一方面冲减了对划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却不能增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说的直白点,如案例中,划转后,甲公司凭空丢掉了300万元的计税基础。计税基础丢了,后果很严重。下次甲公司转让乙公司的股权时,由于没有增加对乙公司的计税基础,那么甲公司就会承担高额的企业所得税

    当然,实务中也有不同观点,认为这种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偿划转,整个交易可以判断为权益性交易,子公司已按照接受投资处理,在税收上应该调增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这个观点,是否站得住脚呢?

     

    40号公告对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4种划转方式,当资产划转后12个月内,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破坏时,分别给出了每种模式下改为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方式。其中,对母公司有偿划转给子公司和母公司无偿划转子公司,这2种模式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分别是:

    母公司有偿划转给子公司模式: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母公司无偿划转子公司模式: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注意啊,对比一下划转的这二种模式,第二种模式下,少了一句非常重要的话:母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参悟下国税总局的观点,更大可能是,对母对子的无偿划转,国税总局是不赞成对划出方可以增加计税基础的。

    我国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在不考虑整个集团层面总体税负情况下,对划出方母公司而言,一定要注意这种无偿划转模式下,其中暗藏着”消失计税基础“的税务风险

    杨春根

    作者
    • 杨春根 从事财税管理二十多年,擅长所得税及资本运作税收。
      微信公众号:税灵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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