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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惊奇]“虚开”税额200余万的纳税人不坐牢还坚持告税务局?

廖仕梅 / 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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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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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基本案情:

    汇纺公司从康丰公司取得棉布,康丰公司交给汇纺的发票由依恋等9家公司开具,共涉及增值税税额200余万元。

    资金流向:汇纺公司法人私人账户打款给康丰公司法人私人账户。

    发票流:九家公司开具,由康丰公司邮寄给汇纺公司。

    货物流:棉布由康丰公司发往柯桥,汇纺前往柯桥采购。

    合同:汇纺公司与九家公司有采购合同。

    稽查局认为汇纺公司与9家开票公司没有交易,属于接受虚开发票,根据国税发【1997】第134号及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责令汇纺补缴税款400余万元,并罚款280余万元。

    汇纺公司认为,康丰公司只是居间介绍,9家开票公司才是棉布销售方。康丰公司将现金支付给九家公司,有九家公司开具的收据。虚开是双方行为,9家公司没有被认定为虚开。故一直把官司打到再审。

     

    一、200余万的虚开额已远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稽查局之所以没有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汇纺公司的刑事责任,应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汇纺公司有棉布购进,其从九家公司取得的发票记载的货物品名、金额与实际相符,汇纺公司没有因此取得违法所得,单从汇纺公司这个交易环节来看,国家税收没有受到损失

    2、因汇纺公司未取得违法所得,这种取得发票的模式也不会有违法所得,故可以推断出汇纺公司主观上没有骗逃税的故意。

    3、发票不是汇纺公司从九家公司直接取得,而是从康丰公司邮寄送达。即使是虚开,从情节上看,汇纺公司主观恶性不大。接受虚开发票也许是无知造成,部分企业由于无知,不太关注发票由谁开具,只关注收到的发票金额是否与其支付的款项一致。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双向行为,虽然稽查局一直声称开票的九家公司均为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疑点单位,但该九家公司并未因虚开被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二、汇纺公司称其从九家公司采购、康丰公司只是居间代理等观点为什么得不到三级法院认可,原因如下:

    1、康丰公司给九家公司都支付现金不符合常理。假如将汇纺公司法人与康丰公司法人之间的私人账户转账理解为隐瞒两者之间的交易,那九家公司在给汇纺公司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还需要用现金支付的方式隐瞒支出与收入吗?显然不需要隐瞒。既然不需要隐瞒这笔支出与收入,为什么不选择方便快捷的银行转账方式?偏偏选择既麻烦又难以留下证据的现金支付方式?

    2、汇纺公司与九家公司的合同是可以在稽时补签的,九家公司的收据也是可以补写的。虽然说没有证据证明汇纺公司提供的这些证据是为了应付稽查补签补写,但阻挡不了法官的怀疑。

     

    《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二条,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廖仕梅

    作者
    • 廖仕梅 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税法部主任、法律经济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美国范德堡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北京市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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