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兑换的“京东豆”如何交税
案例1
A电商向消费者销售商品100元,消者支付90元现金和价值10元的京东豆,A电子商务公司拿10元的京东豆向京东兑换现金10元。实务中A公司向京东开6%的服务发票。问:
1.A向京东开6%的发票是否正确?
2.A向消费者应开90元还是100元的发票?
业务实质分析:
A电商公司入驻京东,在京东平台销售自己的商品给消费者100元,收取的销售价款合计100元,从消费者手中取得销售价款90元,从京东平台取得商品销售价款10元。因此,A公司应按照100元确认销售收入。
京东向消费者补贴10元,目的是为了促进消费者在京东平台消费,吸引人气,属于营销活动支出的10元,应作为营销费用直接入账核算。因该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需要依据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2
邮储银行为了招揽储户,通过B平台公司支付100万元给支付宝,凡绑定邮储银行账户的支付宝用户,在支付燃气费时可以享受10元补贴,邮储银行另向平台支付代理服务费5万元。邮储银行要求B公司开具发票105万元发票。问:
1.B公司应向邮储银行开具发票吗?
2.B公司应当按照105万元确认收入,还是按照5万元确认收入?
业务实质分析:
B平台公司向邮储银行提供的是资金代收代付的通道服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服务费收入为5元。其余100元B公司属于代收代付性质,不能向邮储银行开具发票。B公司应把实际自己收取的代理服务费5万元确认为收入纳税,并向银行开具发票。
银行应把100万元营销活动费支出直接作为营销费用入账并税前扣除。
消费者取得补贴税收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因此,以上案例1和案例2中,消费者因购买商品从京东、银行取得的补贴,不属于购买活动从商家取得折扣,属于偶然所得收入性质,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