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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主观故意要件举证责任分配

连焕峰 /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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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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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问:税务行政处罚主观故意要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务处罚与新行政处罚法衔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21年02月0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5       

    在适用这一规定时还应注意,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在当事人,而非执法机关。以偷税为例,税务机关仅需要证明当事人从事了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后果即可,至于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偷税的故意并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证明责任。如果当事人无法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税务机关就可以对当事人的偷税行为进行处罚。

    问:以上观点是正确的吗?

    《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明确:对税收违法企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要综合考虑其违法的手段、情节、金额、违法次数、主观过错程度、纠错态度。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税务行政处罚主观故意要件举证责任分配

    莲税观

    作者
    • 连焕峰 从事税收工作二十余年,中国注册税务师,曾蝉联两届省级税务稽查能手,擅长税务稽查、涉税风险应对等。
      微信公众号:莲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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