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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销售系列涉税问题之三

连焕峰 / 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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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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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目前现有的预付卡销售有四种形式:

    第一种:单用途预付卡销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二种:多用途预付卡销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三种:成品油预付卡销售

    政策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第四种:ETC 预付费充值销售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以上四种预付卡销售业务,发票怎么开具?

    参与各方的具体业务操作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这里给朋友们做了一下归纳总结:

    第一种:单用途预付卡销售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一)售卡方:

    1、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2、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代码为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不征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4、接受单用途卡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时,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5、接受单用途卡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再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6、与实际销售方结算销售款,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二)接受预付卡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方:

    1、接受单用途预付卡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购买单用途卡单位:

    1、购买单用途预付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代码为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不征税普通发票”。

    2、预付卡未实际消费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预付卡用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用物品或者服务消费时,根据实际消费凭证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将预付卡赠送他人时,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四)持卡人: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无法再向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单位索取增值税发票。

    第二种:多用途预付卡销售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一)支付机构

    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2、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代码为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不征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4、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二)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1、接受多用途预付卡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购买多用途卡单位:

    1、购买多用途预付卡时,取得支付机构开具的代码为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不征税普通发票”。

    2、多用途预付卡未实际消费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多用途预付卡用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用物品或者服务消费时,根据实际消费凭证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将多用途预付卡赠送他人时,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四)持卡人:

    使用多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无法再向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特约商户索取增值税发票。

    第三种:成品油预付卡销售

    (一)售卡方

    1、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2、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中石油和中石化的规定:在充值时要提前确定取得发票的种类。如果充值后即时索取“*预付卡销售*加油卡充值款”卷式发票,则在消费后将无法再取得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售油方

    1、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购买预付卡单位

    1、购买预付卡时,只能向售卡单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注明“*预付卡销售*加油卡充值款”字样。一旦索取该发票,在实际加油消费后将不能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该发票上无“成品油”字样。

    2、若购买预付卡时未取得预付卡充值普通发票,则在实际加油消费后,可以根据向销售预付卡单位索取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注意该发票左上角有“成品油”字样。

    (四)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这里的承运人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一般以加油卡的形式交付给实际承运人。

    (五)持卡人

    使用成品油预付卡加油时,无法再向售油单位索取增值税发票。

    第四种:ETC 预付费充值销售

    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

    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并可以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种类: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二)ETC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

    1、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2、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三)ETC付费客户

    1、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2、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连焕峰

    作者
    • 连焕峰 从事税收工作二十余年,中国注册税务师,曾蝉联两届省级税务稽查能手,擅长税务稽查、涉税风险应对等。
      微信公众号:莲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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