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经开税务分局因纳税人存在8.7万元环保罚款而追回其760万增值税税款行政处理的质疑
2022年6月24日,新三板上市公司湖南浏阳经开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72577;证券简称:浏经水务)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缴回税款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主要内容是其全资子公司浏阳经开区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因存在在2016年9月被浏阳市环保局罚款87,092元,而被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经开税务分局追回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合计7,602,248.78元的税务行政处理。
小刀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经开税务分局此项税务行政处理大概率存在程序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问题。
【本文的分析是根据《公告》公开的信息加合理推测形成的。如与事实不符,请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
一、税务行政处理存在的程序错误
根据浏经水务公司公开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经开税务分局作出对其全资子公司浏阳经开区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追回已退增值税行政处理的依据是《税务事项通知书》(长浏经税通〔2022〕0501号,以下简称0501号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发布的《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目录》之(十八)税务事项通知书之使用说明之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留抵退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变更检查人员、变更检查所属期,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使用说明中“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应该理解为是指“通知(程序性事项)”,而不能用于纳税人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确定。
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时应使用其它专用文书,比如“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决定时”需使用专用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再比如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需使用专用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案用程序性权利义务的“通知”文书代替实体性权利义务的“确定”文书,涉嫌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尽管实务中这种错误非常普遍)。
二、税务行政处理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错误
《公告》表明的税务行政处理文书是《0501号通知书》;《公告》公开的时间是2022年6月24日;根据《公告》中所说“近日收到了”,合理推测《0501号通知书》所说的行政处理是2022年3月1日之后,6月24日之前做出的。
税务行政处理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财税78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即“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但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财税78号文》第四条做出了修改。
《40号公告》对应《财税78号文》第四条部分修改为“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且《40号公告》第七条对追溯力作出了规定。“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据此,按照从新且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经开税务分局大概率不应按照《财税78号文》处理此涉税事项,而是应该按照《40公告》的规定处理此涉税事项。
结语
适用不同文件,结果可能会冰火两重天……
此案当事人所涉增值税税款可能只需被追回6个月的即可,甚至存在直接不用交回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