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增加电子烟税目,该由谁说了算
2022年10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我国现行消费税在烟税目下增加电子烟税目子目。
我不是烟民,我并没有关注研究电子烟价格的高低……也说不好它到底该不该征消费税……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但是,由于此次调整的是消费税的税目……涉及到税,就忍不住要说几句。
一、《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包括2008年的修订,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调整的权限都有明确规定。“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文件的规定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典型的如成品油税目的调整,汽柴油税率的调整),基本都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并联合发文公布的,但大家都会看到基本都戴着“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决定”的帽子……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1年的第19号公告
笔者注意到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决定对部分进口产品(主要是混合芳烃、轻质循环油、稀释沥青)视同石脑油,视同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则没有依惯例戴“帽”……
四、灯用煤油等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更为诡异的是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撇开《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税目税率表而直接决定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代征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五、另类的《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更直接附录了一个《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灯用煤油与其他煤油等被分别列示于表内,适用税率为1.20元/升。公然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的规定相左……
难以理解的是海关代征权限明明来源于《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授权,但它却抛开《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单独制定一个与《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税目税率表不完全一致的《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且一直畅通无阻地执行到现在。
甚是费解,也难以理解……
海关总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正文中倒是戴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帽子,但国务院批准的是“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而并没有将“灯用煤油、其他煤油”列入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开征消费税的批准内容。
“灯用煤油、其他煤油”等是直接出现在其后附的单独的《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中的……
五、税收法定任重道远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本次电子烟开征消费税的操作又给我们上了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