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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误研究:混合芳烃、混合碳五到底是不是消费税应税产品?

无极小刀 /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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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消费税
  • 应税产品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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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网友】

    曹老师您好,听过您讲的课,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混合芳烃是否必须视同石脑油缴纳消费税呢?47号公告和50号公告所讲的视同消费税应税产品销售是否包含混合芳烃、混合碳五等混合物?

     

    【无极小刀】

    一、混合芳烃、混合碳五严格来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却会被征收消费税。现阶段混合芳烃、混合碳五在进口环节,海关是不予代征消费税的。

    二、混合芳烃、混合碳五被征收消费税的情况:

    (一)炼化企业生产的混合芳烃、混合碳五是会被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的——税务机关认为这是符合现行消费税政策的;而非炼化企业(煤化工等)生产的混合芳烃、混合碳五在实务中也是被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的——税务机关认为这也是符合现行消费税政策的说法是有点勉强的。

    (二)混合芳烃、混合碳五被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以后,其下游企业购进作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溶剂油、航空煤油除外),在其应缴纳的消费税中,可以扣除原料所含的消费税。

    混合芳烃、混合碳五被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以后,其下游企业购进作为原料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可以根据规定要求退还原料中所含的相应消费税。

    政策大概就是这样,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

    无极小刀

    作者
    • 无极小刀 潜心苦练成就“四注香客”,为国尽忠堪称税务老兵。江湖帮派:税草堂;擅长武器:无极小刀;攻击力:十级;筹划力:十级;专长:税务、财务、法务;拟开拓领域:税务规划及税务争议解决;座右铭:无极原有极,小刀亦大刀;江湖评价:视角独特,观点新颖,语言犀利,讲求法理,不媚权威,勇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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