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相关问题探讨
问
视野网友:
一般公司都使用《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各种考试等,但是仍有一部分公司尚在使用未被废止的《企业会计制度》,审计人员一般应去哪里学习《企业会计制度》相关内容(例如财务报表列示等)?目前有一些问题很困惑,因此求助各位版主:
问题1: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大前提下,通过董事会决议中修改会计政策的形式,例如“持股比例50%以上公司从2023年1月1日起变更为成本法核算”这样的形式去自行变更会计政策吗?还是说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核算)在《企业会计制度》下就应该按照权益法核算,不能够进行随意变更?
问题2:公司A与公司B是同一公司D的持股比例相同的大股东,A持股45%,B持股45%,C持股10%,董事会席位中A公司派2人,B公司派2人,C公司派1人,议事规则为过半数,但A公司董事是C公司董事长,公司的整体运营实际是由A公司人员进行主导,这样的情况下可否认定为A对D公司是控制地位,能够进行财务报表合并?还应关注哪些信息进行控制的进一步判断?PS:B对A是否合并D无任何异议,因为B并不合并D,也不关心A是否要合并D,很长一段时间内股权比例都会这样维持下去,两大股东也并没有从C手中收购股份的打算(A公司、B公司都适用《企业会计制度》)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企业会计制度》当初发布时(2001年)以及在国企普遍执行时(2003年~2005年左右)财政部会计司印发过较多的培训资料,后来就没有再更新了。如果要学习原制度下的处理,只能去翻找当初的这些培训材料了。
1、不可以。既然仍执行原制度,则在各方面的核算均应遵循原制度规定。不可以部分执行新准则规定。
2、原制度下的控制概念与企业会计准则下不同,但是“实质控制”或“事实控制”在原制度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认可的。但与新准则下一样,都需要谨慎从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