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别
视野网友问:
企业方收入采用净额法,但现金流仍采用总额法,理由为“该部分业务在现金收付方面并非代收代付性质,而是正常的商品采购、销售行为,按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流、购买商品、 接收劳务支付的现金流相对合理”。
审计师认为,实际现金流量是按照总额还是净额还是反应经济业务的实质,不使得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这是基本原则。目前该单位收入和成本额远远小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流,购买商品、 接收劳务支付的现金流”,容易导致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建议净额法核算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对应的现金流可以采用净额法列报;或者该部分现金流仍按总额法列报,但应由“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流”、“购买商品、接收劳务支付的现金流”调整至“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
求教陈版主:对收入采用净额法,现金流仍按总额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流”、“购买商品、接收劳务支付的现金流”是否合理?
视野版主chenyiwei答:
利润表中收入采用总额法/净额法核算的判断依据是“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而在现金流量表中能否按净额列报现金流量,其依据为是否属于现金流量表准则第五条所列三种情形之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两者的背后逻辑并不相同。因此,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而现金流量表中按总额列报现金流量的情况,在实务中并不少见。
就主帖所述案例而言,应当关注企业在收取客户款项后,是否在很短时间内即转付给上游供应商,因而在本企业银行账户内停留的时间很短,从而本企业无法将这部分暂收款用于自身经营活动周转。如果满足该条件的,现金流量可按净额法列报;不满足该条件的,则仍应分别列报流入和流出,但对于收款金额中除本企业佣金收入以外的其余部分,应由“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收劳务支付的现金”调整至“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