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明细之间能否抵消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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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视野网友:
老师您好,请问一下想请教您一个增值税重分类方面的问题。企业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待认证进项税、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代扣代交增值税期末均有余额,有的为正,有的为负,请问重分类时哪几类应该合计考虑呢,还是待认证进项税、待转销项税额分别考虑正负数,其他的项目加起来,如果是负数就重分类到其他流动资产呢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据此,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各明细科目对应的报表项目,此处规定应列入资产的项目与此处规定应列入负债的项目不得抵销,应分别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