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存在较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权益法计提的投资收益时的(月)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技巧……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事业部工程部经理赵伟说,“我深深感受到我们代表的建议越来越被重视。”
赵伟向记者举例说,比如她的一份涉及税务方面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不仅电话沟通,还委托无锡市税务局负责人专程来公司为她传递回复消息,无锡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对他们公司遇到的税务难题现场组织解决。
大家非常好奇:具体是什么样的难题值得作为两会议案提出,还惊动了税务总局和无锡市局“专程、现场”解决?
原来,如果按季度所得税填报规定及申报系统设置,无锡威孚等公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权益法计提投资收益在季度所得税申报时需先预缴企业所得税,待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企业再行申请退税,该操作造成企业经营资金被大额占用达数亿元,同时大额退税也对正常税收数据分析产生干扰。赵伟收集问题、提出建议后,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了“可直接按会计核算的实际利润额计算预缴税款的操作方式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等针对性的回复,为企业解决了这方面的长期困扰。
那么,这个问题究竟是如何解决的?
下面小刀斗胆,狗尾续貂为大家分析并说明类似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给出的针对性回复
“可直接按会计核算的实际利润额计算预缴税款的操作方式减轻企业办税负担”……
小刀认为:“高山打鼓”,声震九州……但不能细品!
如果硬性按照这个方法操作,势必会破坏多年来形成的统一申报规则。或出现“给一家开绿灯,让大家闯红灯”的现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类似问题。
硬性操作的结果,就会出现因个案修改申报表系统……最终可能会导致统计数据失真!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中心对此问题的答复
(纳税人)想请问:针对无锡威孚等公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企业在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果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大于0,企业该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来解决这个困扰呢?
请江苏省税务局给予明确答复,告诉纳税人如何填报申报表,而不是把税务总局2021年第3号公告填表说明抄一遍。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2-03-14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小刀认为:“隔靴搔痒”,欲罢不忍……但仍一头雾水!
此回复中规中矩,但讳莫如深,仍没有说清楚此类情况到底应该怎么填报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
由于未明确说明普适性的解决办法,只能理解为个案解决。
——同类纳税人的类似事项仍无法雨露均沾……
三、关于(月)季度所得税的预缴方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该公告的附件: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四、预缴税款计算”明确,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 行至第16 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0、11、12、13、14、16 行,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 行。
(三)小刀解税
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三种方法,它们具有先后顺序和各自的适用条件。
第一种,“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法律用语是“应当”,也就是纳税人正常必须采用的方法;
第二种,“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法律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赋予纳税人选择权,但前提是必须满足其适用条件;
第三种,“按照其他方法预缴”。但前提条件是经税务机关“认可”。
四、关于此类问题的终极解决办法
可以根据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的顺序和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预缴方式!
即放弃第一种预缴方法。或在满足条件情况下选择第二种预缴方法,或征得税务机关认可适用第三种预缴方法……
提请大家注意的是:纳税人选择第二种或第三种方式,也是有技巧的,需仔细考量。
通道是立法时就预设好的,但这么多年来鲜有人能走的通。
何也?唯责任与担当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