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市下发的一个涉及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的分析
近日微友发给我一份通知并说:“小刀老师你好!主管税务局发给我司一份市局的通知,我们看了几遍也没弄明白是啥意思,请帮忙分析一下税务局这个通知到底是说的啥?”
【通知原文】
“接市局通知:
一、商贸企业2021年6月12日后购入的轻质循环油(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稀释沥青,如其实际进口时间为2021年6月12日前,且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暂允许通过非成品油模块开具;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不允许通过非成品油模块开具。
二、商贸企业购入的工业白油2021年10月1日后一律不得通过非成品油模块开具发票,已经开具的及时通知企业作冲红处理。
三、企业于2021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通过非成品油模块开具的工业白油发票,应及时通知企业换票或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对企业取得的非成品油模块开具的汽油、柴油、复合柴油、润滑油、燃料油、重油、石脑油、溶剂油等成品油发票,及时通知企业换票或作进项转出处理。”
【无极小刀:对“一”的理解】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2021年第19号),自2021年6月12日开始施行。
商贸企业实际进口时点在2021年6月12日前的轻质循环油类、混合芳烃类、稀释沥青类产品,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应该是指对应的报关资料及报关时间等),暂继续允许通过非成品油模块开具。言外之意就是说这部分产品仍可以开具左上角不带“成品油”三个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销售这部分产品开具的发票的票面价值不含消费税。
另一类是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应该是指对应报关资料及报关时间等),则不允许通过非成品油模块开具发票——那就只能通过成品油模块开具或者……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7号,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如果不申报缴纳消费税,就很难逃过“金三爷”的法眼,那就很难逃脱被追缴消费税甚至被认定为偷税行为,被处以相应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命运。
成品油产品的成本是否含消费税,其区别是“天上人间”的……
【无极小刀:对“二”的理解】
网传新疆某公司《产品价格调整说明》透露的“税务总局要求中石油下属各炼油厂生产的工业白油、增塑剂以及化妆食品级白油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没有透露具体开始执行时间,但某市下发的这个通知的要求是该市工业白油产品自2021年10月开始1日执行(征收消费税)。
2021年10月1日以后,工业白油产品不得通过非成品油模块开具发票,言外之意就是必须通过成品油模块开具。但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此部分产品如果不申报缴纳消费税,就很难逃过“金三爷”的法眼,也就很难逃脱被追缴消费税甚至被认定为偷税行为,被处以相应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命运。
2021年10月1日至接到本通知之日,已经通过非成品油模块(未申报消费税)开具发票的,需要作红冲处理,红冲后再通过成品油模块开具——如此处理就存在被要求缴纳消费税的风险。
但此时间段中已经执行完结或正在执行的合同中的白油产品定价中是不含消费税的……将来被追缴的消费税由谁承担?无外乎是向购买方追索(难!)或自掏腰包(甘心?)补足两个渠道。——烦恼事也就来了!
【无极小刀:对“三”的理解】
以2021年10月1日为节点,以后取得的通过非成品油模块开具的工业白油发票的企业,(税务机关)应通知其及时换开“通过成品油模块开具的左上角带‘成品油’三字的发票”或通知企业作进项转出处理(否则,不得抵扣相应增值税进项税)——这里要求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的,也没有说明消费税的处理……
【无极小刀:对“四”的理解】
对企业取得的非成品油模块开具的汽油、柴油、复合柴油、润滑油、燃料油、重油、石脑油、溶剂油等成品油发票,(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企业换票——换成通过成品油模块开具的左上角带“成品油”三字的发票(难!)。如此处理涉及的消费税处理咋办?没有明说,但应该是逃不掉的;
或通知企业作进项转出处理——言外之意是不得抵扣相应增值税进项税。这里要求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的,也没有说明消费税的处理……
这实际就是一个追税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