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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主播为什么要通过改变收入性质逃税

廖仕梅 /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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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逃税
  • 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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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根据网视网2021年9月28日报道,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有两名带货主播涉嫌偷逃税款,偷逃的方式是隐匿收入,改变收入性质,案件正在审查之中。

     

    隐匿收入大家都会,就是不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比如说实际收入200万,向税务机关申报时,只申报20万,180万收入就被隐瞒了。

    改变收入性质,是指将个人的综合所得谎称为经营所得或者其他类型的个人所得,或者将个人所得谎称为企业所得。为什么要改变收入性质呢?怎么改变呢?

    假设主播以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作合同、服务合同、或者代理合同等,帮人直播带货,年收入200万元,这200万元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当按综合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假如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应纳税个人所得税大约为69万,这个税负是很高的。

     

    为了降低税负,有人就成立工作室,说白了,就是注册一个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个体工商户在很多地方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很低,大概在1.5%左右。假如主播的年收入是200万,在采用核定征收的税收洼地,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大约是3万,3万相对于69万,少了60多万。所以,几乎收入高的主播、明星都跑到税收洼地,用工作室作为纳税主体,通过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税收征管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一种是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就是严格按照纳税人的收入、支出来计算应纳税额。而核定征收方式则是通过收入或者支出推算出一个应纳税额。对于收入高、支出少的明星、主播来讲,用核定征收方式能少缴税。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核定征收方式不能随便用,核定征收方式只适用于收入少、经营规模小,没有建账能力的纳税人。明星、主播们收入高,假如年收入200万元或者更多,显然是能请会计做账,有建账能力的,不符合适用核定征收的条件,使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就是逃税行为。

    为避免明星艺人、主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在2021年9月18号发布一个通知,要求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这个通知对明星艺人、主播们的影响很大,即使明星、艺人的工作室、企业的年收入很低,也不能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只能采用查账征收方式。

     

    其实,查账征收对于小微企业来讲,负担并不是很重。因为近年来国家针对小微企业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年应税所得额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实际承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10%,假设某企业的年应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20万。年应税所得额100万以下的,实际需要承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5%。假如某小微企业的年应税所得额是80万,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4万。企业缴纳完企业所得税之后,分配利润到个人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为了少缴税,很多人不再分配利润,把钱留在自己有完全控制权的企业,这样就只要缴纳少量的企业所得税,比按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要轻很多。这就是央视报道的两位主播为什么将个人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的原因所在。

    有人会问,难道明星艺人、主播不能成立企业,以企业的名义申报缴纳税款吗?当然是可以的。假如一开始就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以企业的名义派人提供直播服务,收入归企业,以企业的名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合法的。但假如事先以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以个人名义进行直播,最后为了少纳税,将钱打入企业,以企业的名义申报缴纳税款,就属于逃税行为。

    廖仕梅

    作者
    • 廖仕梅 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税法部主任、法律经济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美国范德堡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北京市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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