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郑爽案件看如何区分虚开、逃税、避税与税务筹划
虚开、逃税、避税、税务筹划的界限其实是非常清晰的,但是,不少纳税人依旧错将虚开、逃税行为当成避税或税务筹划;当然,也不乏错把避税或税务筹划当做逃税、虚开行为的。
一、郑爽案件介绍及分析(根据媒体报道的部分)
(一)案情简介
1.2019年3月19日,郑爽母亲通过他人代持股的方式,创立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
2.2019年6月14日,郑爽将《倩女幽魂》的报酬谈到1.6亿元人民币;在此基础上,达成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郑爽的4800万元的演出报酬合同,一份是浙江XX公司以1.12亿元的对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的增资合同,增资后浙江XX公司占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的10%的股份,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变更为:8888.88万元。
3.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将这笔钱在2019年8月6日(7500万)、8月7日(3700万)以借款名义,转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慧艳账户里。
(二)该案分析
如果那份增资协议真的履行,并且按照增资协议完成相应的税款缴纳,不宜判定为税收违法行为,更别谈逃税。因为这种情况,税法应当尊重纳税人在法律形式上的选择,除非该行为构成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而需要启动反避税程序。
如果那份增资协议并未履行甚至根本不打算履行(比如,并未或根本不打算办理相应的股权登记变更手续),仅仅是将1.12亿元打入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再由该公司打入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慧艳账户里的话,应当属于通过其他账户,隐瞒真实收入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情形,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情况。
二、如何区分虚开、逃税、避税与税务筹划
除了反避税以及对特定交易的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下同)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必须根据交易所表现的法律形式(在交易中,法律形式就是指合同形式)进行税务处理。除此之外,税法不得否定交易的法律形式和内容,这是纳税人纳税遵从的基础,在任何国家都是如此。
同一个商业目的,可以通过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来完成,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表现的法律形式可能不同,故而,其对应的税务处理也可能不同;同一个民事法律行为也可能以不同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故而,其税务处理的不同也在所难免。
我们据此简单说说税务筹划、避税、逃税、虚开的概念。
(一)避税概念的定义
纳税人以税收利益为主要或唯一目的,选择迂回、复杂、异常的法律形式,但是根据该法律形式进行税务处理的,是避税,避税还有一个词语叫做: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
通说认为,避税是一种脱法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启动反避税程序,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进行纳税调整;当然,也有极个别国家或地区也对其做了罚款的规定(但是极少适用)。
(二)税务筹划的定义
行为人通过选择民事法律行为或法律形式来获取税收利益,并且根据其所表现的法律形式进行税务处理,且不存在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的,是税务筹划。
这是税法的调整功能的基础,比如,为了鼓励结婚生子而在个人所得税增加扣除项目,即使行为人为了少缴纳税款而结婚生子,也不得将其评价为税法上的违法行为。
(三)虚开的定义
所谓虚开,是指明知据以开具发票的法律形式之下无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或明知拟开具的发票与交易所表现的法律形式不符而依旧如此开票或介绍如此开票的;
交易所指的法律形式,是指合同形式,当然,合同不仅仅包括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以行为方式订立的合同以及以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
(四)逃税的定义
所谓逃税,是指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确定的情况下,行为人不申报或虚假申报以少缴纳税款的行为。当然,这里不讨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
避税、税务筹划改变的是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但是对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还是处理到位的;虚开和逃税实在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不依法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打个比方,避税、税务筹划就好比是:我没有建立合同关系,所以我不负担合同义务;虚开或逃税就好比是,签订了合同并发生了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