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认定开票方为他人虚开,受票方企业该如何应对?
税务机关蛮聪明的,本来《税务处理决定书》是企业需要补缴税款时候用的文书,结果铺天盖地的一些《税务处理决定书》以结论性意见的方式,认定开票方为他人虚开,既不予以罚款,也不要求补缴税款。
这种情况下,《税务处理决定书》变成了典型的行政确认性质的文书,确认开票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读者朋友应该非常好奇,为他人虚开应该是罚款而不涉及补缴税款,为什么用的是《税务处理决定书》而不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个人认为主要是程序问题:行政处罚要求的程序非常繁琐,比如,听证程序,很难对这些走逃的企业予以保障。
那么,受票方纳税人该怎么办呢?
我们的意见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一、我们认为,受票方企业宜提起行政复议
我们认为,受票方企业应当提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一)不予受理情况下的救济途径不同
如果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司法机关会对该不予受理是否正确进行开庭的实质审理,纳税人可以充分地陈述当庭陈述意见,能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程序权利。
这点相比较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来说,行政诉讼如果不予受理,通常不会开庭审查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否充分。
(二)给税务机关纠正错误的机会
如果已经受理了,复议机关发现原认定错误,系税务机关内部纠正错误的一个渠道;税务机关在涉税案件的处理上,远远比司法机关专业得多。
当然,下游纳税人也可以采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更容易让人理解:
当然,纳税人也可以直接选择行政诉讼,我们之前在下游诉上游的案例中,一开始法院受理,后来法院认定其没有在《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结论中认定虚开(即《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进项虚开的过程中,事实陈述部分附带提及而没有再结论中作出),故而最后没有受理。而网上公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均为在结论中认定虚开,故而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受理的可能都比较大。
二、不予采取措施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比如,我们这里复制某《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一段话:
2019年7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4024331.57元,增值税额120729.94元,价税合计4145061.51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税务处理决定书》系非常典型的行政确认,一旦不处理,司法机关可以据此认定上游公司虚开,进而导致下游税务机关直接根据上游司法机关的虚开认定而让下游企业做进项转出,届时救济起来难于登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