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临界点被触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率先发布征管公告
引言
2020年8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组织实施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50号),向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布置了2020年第一、第二季度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工作。9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这是省级税务机关发布的较早的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告,在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中引起强烈反响……随着各省级税务机关类似征管公告的陆续发布,这种反响正逐步向全国蔓延。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是国家新开征的非税收入项目吗?它是如何征收的?它的征收会直接推高油价吗?……
为了便于理解执行该项政策,笔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大家做简单解读如下:
征收背景
党的十四大确立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蓝图。与此相适应,国家发改委着手对我国汽柴油定价机制进行全面改革……2016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在将国内的成品油调价机制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根据中国的产业链情况,推出了汽、柴油的定价保护机制。具体为:对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设置调控上下限,调控上限为每桶130美元(“天花板价”),下限为每桶40美元(“地板价”)。即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天花板价”时,汽、柴油最高零售价不提或少提;低于“地板价”时,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不作降低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是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跌破“地板价”后,由成品油消费者在正常成品油价格之外支付形成的收入,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无关,是国家制度安排形成的政策性收入,属于政府收入。同时根据《预算法》,风险准备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2016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管办法)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收缴、预算、使用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20年第一、第二季度,国际油价自2016年以来又持续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触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条件,相应的征收工作也将全面启动。
缴纳义务人
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将范围较广的汽、柴油经销企业排除在外。这与汽、柴油消费税的缴纳义务人完全一致,体现了源泉控制的思路。
征收机关
《风险准备金征管办法》规定的征收机关为缴纳义务人注册登记地的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但是,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税地税机构进行合并,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机关的安排。2018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本次风险准备金的征收也是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机关后的第一次。
缴纳品目
风险准备金的征收范围只包含汽油及柴油两个品目,非汽油柴油成品油产品不在征收范围之内。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窗口期间销售的汽、柴油,无论以何种原料生产的,均属于风险准备金的征收范围。
窗口期间
自国际原油价格跌至“地板价”之日,每十个工作日油价调整窗口开启一次,而其中的工作日不包含周六日和法定假日。国内成品油调整窗口都是在当日的24时进行调整,这也意味最新油价落实时间为次日凌晨。
2020年因为国际油价出现罕见暴跌,国内成品油价格触发保护机制时间超过3个月(3月18日-6月28日),这段期间都应属于缴纳风险准备金的窗口期间。也就是说,汽油柴油生产经营企业在这一期间内配置出去的所有汽、柴油都需要缴纳风险准备金。
计算方法
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汽油、柴油销售数量与征收标准的乘积。
征收金额=销售数量(吨)*征收标准(元/吨)。
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两个相邻窗口期的未调金额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计算核定,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每次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书面告知征收机关。
【附表为2020年第一、第二季度的征收标准】
缴纳渠道
缴纳义务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进行自主申报,或者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缴纳地点
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缴纳期限
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征收机关核准。缴纳义务人可选择按季度或年度申报缴纳费款。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按年度缴纳的,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按季度缴纳的,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缴纳应缴费款。对于按季缴纳的,征收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销售的汽油、柴油数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缴纳义务人全年风险准备金的汇算清缴工作。
2020年度一、二季度应缴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因受疫情影响,情况特殊,可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结语
第一、设置风险准备金的意义。
我国既是石油进口和消费大国,也是石油生产大国,油价过高或过低都会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油价过高,会加大用油行业和消费者负担,影响国民经济平稳运行。油价过低,短期看可降低石油进口和供应成本,但由于我国石油资源禀赋差、生产成本高,长期看会导致国内原油产能萎缩,削弱我国石油自给能力,不利于保障能源安全。油价过低,也不利于资源节约使用和治理空气污染,不利于能源结构调整和新能源发展。
第二、设置风险准备金可能的弊端。
风险准备金的前端启动节点关联的是国际原油价格,而后端征收的依据却是国内汽、柴油的销售数量。从原油到汽、柴油,中间间隔着漫长的运输生产过程,可能存在的环节多,变数大,控制难。可能的囤积居奇,哄抬油价等现象,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制定预案,严防死守,确保政策顺利落地,确保政策的初衷能够顺利实现。
第三、征收风险准备金的时机问题。
2020年初全国范围内爆发新冠疫情,疫情对经济冲击较大。为稳定市场,提振经济,国家采取减税降费措施,提出“六稳六保”政策……本次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期间恰处疫情期间,此时征收风险准备金将会承受加大的舆论压力,征收机关要注意引导,化解矛盾。
第四、与风险准备金相关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急需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