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总结|商业银行贷款检查可能出错项

复制忍者卡卡西 / 2019-12-24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审计技术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免责条款:所有“MY聊审计”公布的心得或总结,仅基于对特定项目的审计思路和经验形成,不代表行业审计指引等技术性文档,仅为个人对案例的理解和总结。如有侵权或错误,还请及时通知,会及时删除或调整,谢谢您的支持和理解。应之前网友的需求,写一些商业银行审计方面的内容,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积累,准备开始写一些商业银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心得,本期为商业银行贷款检查可能出错项的总结。班门弄斧,还请批评和指导。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信贷风险属性是与生俱来的。

    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其经营成果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

    站在审计的角度,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银行贷款进行审计,主要关注的是贷款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以及五级分类划分是否准确。那么对贷款档案的检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也不是很懂就是一个探讨,跟大家一起分享商业银行贷款检查可能出错项。

    1.借款人方面,包括借款人主体资格不合规,某些特殊行业需要营业或经营许可证,但无相关证件。借款人经营管理不合规,经营范围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发展政策;经营范围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新建项目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通过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有贷款逾期、欠息情况,以及借款人有被起诉查封的情况;

    2. 贷款被挪作他用,使用虚假信息骗贷;请注意对固定资产贷款而言,应有明确对应的、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不得对多个项目打捆或分拆处理,必要时还应具体约定贷款用于项目的哪些支出。

    3.借款人未征得银行同意,直接向第三方转让债务。

    4.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5.超出权限或越权对外出具贷款承诺

    6.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不全,审核不严谨。(包括:注册登记或批准文件、企业征信报告、近三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预留印鉴及开户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借款人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来源到位或能够计划到位的证明文件、相关交易合同、同意申请借款的董事会决议和借款授权书正本(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另外,保证形式,应提交保证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保证人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以及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书正本。如为抵(质)押形式,则需提交:抵(质)押清单,价值评估报告;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同意抵(质)押的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书。如为流动资金贷款,则需提交:原辅料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或进出口商务合同,营运计划及现金流量预测;如为出口打包贷款,则出具进口方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如为票据贴现,应出具承兑汇票;如借款用途涉及国家实施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应出具相应批件。如为固定资产贷款,则需提交: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的证明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对研究报告的批复,其他配套落实文件等等。

    注意上述资料中,经审计和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区别对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应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主,其他材料为辅。

    7.借款人提供的复印件未加盖公章,未与原件进行核对,无银行业务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8.银行业务人员贷前采用现场考察,未亲自参观客户生产经营场所,未亲眼了解公司的厂房、库存、用水量、用电量等,或未及时写出现场工作检查报告。

    9.抵押物、质押物清单所列抵(质)押物存在重复抵(质)押。

    10.贷款所需的购销合同不真实,未对借款用途的合法合规以及商品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判断。

    11.借款人借款目的存在问题,银行业务人员未进行充分调查,存在骗贷行为。

    12.银行业务人员未对借款人、保证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品行、业绩、能力和信誉进行精心调查,不了解经营管理水平、公众信誉,以及履行协议条款的历史记录。

    13.银行业务人员不了解借款人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公司制定的发展战略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审慎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健全负责的董事会等等。

    14.未对借款人过去三年的经营效益情况进行充分调查,未核实其拟实现的销售收入利润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未对行业前景、产品销路以及竞争能力进行分析和调查。

    15.未对公司对外权益性投资和关联公司进行背景调查。

    16.未对抵(质)押价值评估进行充分调查。

    17.未充分了解到借款人可能存在破产、被兼并、合资、分立、重大诉讼、非正常重组等事项。

    18.未充分了解到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拖欠欠款、无法偿债等情况。

    19.未充分了解到借款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及借款情况。

    20.未充分关注到抵(质)押率异常,抵(质)押物变现能力较差。

    21.固定资产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等合规性文件缺失,以及相关规划、环评批复等合规性文件取得时间与项目不一致。

    22.未充分关注到借款人频繁改变名称。

    23.借款人尚未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24.借款人财务报表异常,通常为:贷后货币资金很少,其他应收款剧增;净利润剧增,经营活动现金巨减;现金流量表无新增借款;实收资本为0,或远低于注册资本;有抵押物,但无长期资产,或该资产价值很低。现金流不是主要来自于经营所得,而是变卖长期资产所得等等。

    25.未充分关注到借款人评级下降。

    26.借款合同签订存在问题,借款主要条款约定模糊,无实际还款具体日期,还款计划不合理,利率约定不清晰,合同印章不全、无签字等等。

    27.借款的保证人不符合担保要件(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法人分支机构等),存在违规担保。

    28.借款人借款超过保证人的保证限额,或者抵(质)押限额。

    29.借款人存在公司互保情况,存在担保纠纷。

    30.保证合同要素不齐备(签字、印章不全等),存在法律风险。

    31.借款人以不同名称的公司向同一家银行的多个基层单位借款,而且互相提供担保,且往往借款和担保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同一人兼任。

    32.保证人无能力清偿借款人的借款,或者有财务但不具备处分权,或无法变现。

    3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

    34.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银行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造成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5.超过诉讼时效(有效期三年),贷款丧失胜诉权。

    36.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无效。

    37.借款人借新还旧,但新合同只写“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补充流动资金不足”,未写“借新还旧”,与实际情况不符。

    38.抵押物有瑕疵,存在不可抵押的物品,比如土地使用权、耕地、所有权不明的财产、学校设施等等。

    39.再次抵押物品,该财产的价值大于其余额部分。

    40.抵押物未经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41.抵押物虚假或严重不实。

    42.共有财产抵押而未经共有人同意。

    43.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抵押关系无效。

    44.抵押物价值贬损或难以变现。

    45.抵押合同期限应覆盖贷款合同期限,不能覆盖的未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46.存在数个抵押权并存时,未关注受尝的顺序问题。

    47.贷款近期五级分类升级,比如从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转为关注或正常。

    48.借款人及集团公司或关联方存在负面舆情,可能存在债务违约、破产清算等恶意拖欠的情况。

     

    以上为注册会计师在检查贷款档案时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经验不多,无法穷举。如果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料不全或现有资料无法判断五级分类是否准确,我们应要求银行提供进一步有效的证据进行判断。

    MY复制忍者卡卡西

    作者
    • 复制忍者卡卡西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CPA业务探讨版主,某内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授薪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准则、审计程序等有较为深入的研究,热爱学习,喜欢交流。 微信公众号名称:MY聊审计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