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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税务律师迄今的一些工作感触

赵清海 /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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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杂谈
  • 税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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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笔者开始以处理涉嫌虚开类案件为自己的专业方向,在这个过程中对这个领域有一些感触。这里笔者简单聊聊自己的感触。

    从2016年开始,笔者开始以处理涉嫌虚开类案件为自己的专业方向,在这个过程中对这个领有一些感触。这里笔者简单聊聊自己的感触。

    一、 迷信关系导致事态恶化到难以控制

    有的纳税人对关系非常迷信,甚至在事态急剧恶化的时候,依旧抱着关系能搞定一切的想法。

    而对关系的迷信,可能导致事态恶化到难以控制的地步,比如,确信关系能搞定问题、害怕得罪税务机关而对已经认定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行政复议,结果导致《税务处理决定书》作为司法机关指控其虚开的强有力证据,白白错失良机。

    有时,一封快递是否邮寄出去就是十年有期徒刑和看守所都进不去(甚至补税都不必)的区别。

    二、议多无成,医多必败

    郭德纲有个相声段子:我和火箭科学家说,你那火箭不行,燃料不好,我认为得烧柴,最好是煤,煤还得选精煤,水洗煤不好。如果那科学家要是拿正眼看我一眼,那他就输了。

    如果火箭科学家整天和人开会讨论和解释,火箭是否烧煤,那基本上干不成什么事情。

    事情越复杂,多数人的意见错误概率越高,因为如果多数人都能搞明白的话,那就没有那么复杂了。

    一个人成熟的标志是,善于听取他人的意见但是知道如何独立作出判断,他人的意见有利于发现自己的方案中的纰漏,但是:大多数人的意见往往是错误的(但仍可能从错误的意见中发现可取之处)。

    三、 越专业的人,越好沟通

    这点印象特别深,比如, 在总局行政复议的时候,简单意见过去,点到为止即可,即使需要电话沟通,也只是简单几句话。

    和下面的复议机关沟通,意见稍微详细一点,必要时候让当事人当面沟通,但是基本上也能迅速知道争议焦点所在。

    和一般的稽查部门沟通,书面意见得画成清晰的示意图,相对复杂的税法知识,可能得从基础说起。

    和司法机关沟通,有时相对难度大得多,非常基础的税法知识,可能得注明这些基本常识的出处,否则他可能认为你在忽悠他。

    说真的,我期望有一天,有专门的税务法院,涉税案件,律师把专业意见书丢过去,连电话都懒得打一个。

    四、逻辑知识的欠缺

    对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来说,真实交易和虚开的概念极端重要,纳税人在根本不知道什么是真实交易和虚开的情况,盲目供述自己没有真实交易,盲目供述自己虚开,给后续的处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相关的司法人员也不清楚什么是虚开和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既然纳税人自己都承认了,那就按照你承认的判了就是了。

    更重要的是,有时明明具有真实交易,只是纳税人了异于常规的法律形式并按照选择的法律形式来开票纳税(注:原则上纳税人应当按照选择的已经选择的法律形式来进行税务处理和发票处理),纳税人将司法机关或税务机关认为应当选择的法律形式作为真实交易,进而错误的自认为没有真实交易。

    比如,意欲实现李四的货物的所有权到B公司,最便捷的法律形式是李四销售给B公司,而实际选择的法律形式是,李四交由A公司代为销售给B公司,发票由A公司开给B公司。由于最便捷的法律形式是“李四销售给B公司”,故而纳税人错误的自认为真实交易是“李四销售给B公司”,进而自认为发票由A公司开给B公司为虚开。

    在你要供述自己没有真实交易之前,可否先问一下并记录在笔录上:什么是真实交易?有无真实交易的标准是什么?

    五、浮躁

    有时,箭在弦上,纳税人急需要熟悉相关的税务知识以防止在概念的定义不清的情况下胡乱回答问题(当然,实际上,对于概念定义不清的问题,纳税人可以先问清定义并记录在笔录上后再回答也可以,但是实务中,侦查机关未必愿意记在笔录上),但是纳税人依旧拎不清轻重,缺乏兴趣了解相关的知识;哪怕这种学习对其非常重要。

    说真的,在信息碎片化的现在,有耐心看完一本小说的人已经凤毛麟角,何况乎专业性的知识?

    作者
    • 赵清海 从事增值税研究十年,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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