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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入非非吗?卖月饼是餐饮服务?

连焕峰 / 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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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餐饮服务
  • 月饼
  •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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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前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第十二条: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想入非非

    如果是在食品加工厂生产月饼,然后直接销售给客户,是不是也可以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样,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编码为1030201010000000000糕点(焙烤食品),是不是也可以适用6%的税率?

    二、回到现实

    在31号公告的解读中,我们看到了这样的解读: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老调重弹

    在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31号公告第十二条的规定,只不过是对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的重申而已,没有扩大解释。

    四、与时俱进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小饭店制作的饮食,除了提供给顾客在现场消费外,还有很大一部分由顾客直接带走消费,或者是由送外卖的小哥们送到别的地方在消费。虽然顾客没有在饭馆的现场消费,依然不能改变提供餐饮服务的业务本质。税收政策与时俱进,值得肯定。

    但是,如果过度解读该条政策,并期望能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所谓的筹划,结果非常大的可能是:不太理想。

     

     

    作者
    • 连焕峰 从事税收工作二十余年,中国注册税务师,曾蝉联两届省级税务稽查能手,擅长税务稽查、涉税风险应对等。
      微信公众号:莲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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