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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祸起增值税而被制造的所得税“冤情”

郝龙航 / 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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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管产品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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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首先声明一下,本故事如有类同,纯属巧合。

     

    最近,小编有点烦,其实不是个大事,就是有一个客户面临着一个事,想起这个事,竟然被难住了,小编也感觉,这跟谁说理去,是个什么事呢?

    这个企业是基金管理人,在增值税上套用政策的名字是叫资管产品管理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3%简易计税,由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纳税人计缴。

    在这种情形下,资管产品发生的应税行为,是可以申领发票,并给一些利息支付单位开具发票的,因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对于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支付利息的单位需要发票作为凭证用于税前扣除。

    这不,2018年度汇算清缴马上在2018年5月31日就要结束了,2018年支付的利息,再没有发票就要调增了,这企业急啊,要开发票,但是第一次开不放心啊,企业的同仁很认真地跑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可人家办事大厅的人哪懂啊,给支到区局去了,这不,到了区局撞到所得税科了,这事,遇到一位老师,是这样回复的(意思表达):

    这种情形,既然开具了发票,增值税有收入,所得税上就是收入,就要申报所得税。

    企业一想,不对啊,我们可从来没有报过人家资管产品获益的所得税,这不是委托理财的投资人的利益吗,我们挣的是手续费,这个是作为正常的收入申报,难道开了发票就要报所得税?作了收入,这钱投资人就可以不给了吗?难道只有空收入,却没有钱吗?这个事听着没有过分的要求啊,而且对方的老师也说了,可以协助他们跟上级进一步沟通一下。结果沟通到快汇算清缴结束了,这事企业一直憋着不敢开具发票给融资人,这事,也要给人家一个交待啊。

    其实这个事啊,真是一个是少林派,一个是武当派,有一次两个不同门派的朋友穿错了衣服,武当道长说,不行,你人是少林派的了,因为你穿了人家的衣服,变性质了,我们要驱逐出师门,除非脱了衣服重换上武当的才行。这是两个税种的事,我们不能常规的套,有增值税的收入,就必须要有所得税的联动一致收入,这不是绝对的。

    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是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的,本来这不关人家的事,投资人取得的收入自己评估要不要交增值税,不过由于增值税的规则,认为投资人、管理人之间是一个“经营活动”的认定关系,管理人拿着受托资金去经营,是其作为经营人发生过程中的计税,让其交增值税呢,也不为过,毕竟操盘人及形式所有人是管理人。

    再说到企业所得税,归属于谁的,这个利益线是明确的,相当于受托理财,这个理财的风险是投资人的,这跟管理人有啥关系,挣手续费才是属于自己的。收益损失都属于投资人,这也并不是收入要做,给投资人的做成本支付,这本就是不属于真实的经营活动融资进来,如同银行的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就不入银行的收入,直接归属于委托人,这多明显啊。

    至于风控上设置的增值税的收入与所得税上的收入指标比对,这纯是理想状态下的情形,不合理的,要专业的理解,而不是棒喝一下有问题,核心还是要理解增值税上的过程发生中的税与所得税上的利益归属的不同理解,想必这一点,我们大家很容易理解。

    最后,当然我们还是大胆地开具发票,就不做所得税的收入,除非是表内自营的那种经营活动。

    希望这仅仅是一个个案的问题。

     

    附:财税〔2017〕56号

    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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