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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对加速折旧的错误理解与运用

郝龙航 / 201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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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速折旧
  • 固定资产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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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轻轻地我来了,加速折旧的政策从2014年以来持续不断的扩大领域与额度,关键是,我们该如何充分地使用?

    轻轻地我来了,加速折旧的政策从2014年以来持续不断的扩大领与额度,最为有影响力的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在应用加速折旧政策时,有这个就不要去考虑什么行业适用的加速折旧政策了,话说,有多少企业的固定资产超过这个金额。

    最近,恰有伙伴与小编探讨,既然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了,那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最低折旧年限还有啥用呢?我们税前扣除上可以分二,三次扣除,爱如何扣如何扣,不用去考虑最低折旧年限了,比如这个设备如依据实施条例的判断标准,最低折旧年限是10年,金额是300万元,则我们可以在2019年、2020年分二年税前扣除,没有问题吧?

     

    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我们理解加速折旧政策,国家给的政策是“选择权”:

    一是要么正大光明的按加速折旧一次性来扣除;

    或者二是仍按照旧规则,以最低折旧年限的标准来计算税前扣除。

    这是两条平行线,选择之后不能再反悔,不过政策部门在解释的时候,是说按单个资产来考虑的,而不是整体要么选择,要么不选择,这其实是给政策的宽松口子,让你们企业充分考虑享受优惠,让利是最实在的,如何用是企业自己来的,所以,后面这个按不同资产来评估是不是选择加速折旧的方式是正解。

     

    另外,加速折旧影响了很多的涉税关联事项,比如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如集团内的设备的二次筹划使用等等。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有趣的案例,大家可以扩展一下对于加速折旧的理解。

    企业集团子公司有一批设备,在使用,但是之前一直没有享受过一次性的加速折旧扣除,政策出来以后,我们的企业就开始想了,如何能让这批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呢?于是就想这样做:

    第一步,按净值将该批设备销售给集团公司,此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其抵扣之用;

    第二步,集团公司再按经营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对方使用,约定使用期限不确定,尽量不走融资租赁的认定处理,复杂。

    在上面的应用中,集团公司可以一次性将购入的设备税前扣除,同时每年再约定收取租赁费,每年合同约定收租金的时间是次年的3月份,此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子公司,这样的目的是两个:一是租赁收入依据条例规定实现在次年,滞后一年计税,二是子公司汇算清缴前能取得计提年度的租金发票,也能税前扣除,形成集团内收入与支出的错位。

    在上面的案例中,有一个特殊的因素,即集团公司有利润需要吃掉,子公司亏损,没有啥理想的利润,这个方法也是小编认为可行的。

    如果从加速折旧应用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角度,这二年加计扣除的比例为75%,趁此机遇,加速折旧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也极可能有利益可得。所以,尽管我们认为加速折旧是时间性的税收政策而已,但仔细想来,以时间换空间,其内的想象力是可以无限扩大的。

    郝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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