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在税前计算扣除?
这段时间,除了热热闹闹的“营改增”,我想财务人员最忙的就是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了,前几日,有朋友咨询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很多创投企业只有被投资公司分回的收益(投资收益),并无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那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填写时,该如何进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呢?
小编今天想从两方面回答上述问题,一是此类企业业务招待费该如何税前扣除,二是如何进行汇算申报表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也就是说,此类企业的如果没有销售收入(只有投资收益),可以以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作为基数(将其视为销售收入),按照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列支,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填写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十五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填写账载金额,在第二列填报税收金额(也就是按上述方式计算出的,允许税前列支的金额),由此完成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的填报。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遇到另外一个问题,由于企业所得税部分地区国地税申报方式差异,部分地区的地税局需要通过汇算软件,先下载汇算软件进行填报后,再进行网报或上门申报;而国税则是直接在网上进行填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十五行第二列税收金额时,部分地区的申报软件直接设有固定的表间关系,也就是该列数据直接由该行第一列金额的60%与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第一行金额的千分之五进行比较,以孰小数进行自动填列。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投资企业由于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中第一行没有相关的数据(无销售收入),因此无法在申报表中扣除业务招待费(无法在软件中进行手工填列)。这点细节上,部分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未注意修改软件设置,如遇到此种情况,小编建议尽早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联系或直接在大厅进行现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