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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解析

小舵手 / 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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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车公用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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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自然人代开现代服务业发票有500元的起征点,暂免征收增值税;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财产租赁所得,也有800元的扣除标准

    前几日,与朋友探讨关于“私车公用”的问题,无论是企业以减少固定资产开支为目的,或者以为员工“筹划”个税为目的,在其实际处理中,由于操作形式不一,加之对不同形式下涉税问题了解不到位,存在着许多涉税风险问题(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税种),小编就以下几种具体情况进行涉税探讨。

    1、无租赁协议,直接报销相关费用

    在这种操作模式下,企业员工一般是直接将车辆使用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如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报销。在此种情况下,无论从形式或是实质上都不构成企业对员工车辆的租赁,相关涉税处理如下。

    (1)增值税

    不涉及

    (2)印花税

    不涉及

    (3)个人所得税

    此种情况下,员工所报销的相关汽车使用费用,扣除一定公务费后(部分省份有具体标准,实践中以各省文件为准),应该与其当月工资薪金进行合并后缴纳个税(工资、薪金所得)。

    政策导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第245号)中规定对公司以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涉税处理: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收入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明确如下: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注:公务费的扣除标准各省出台较少且标准不一,如辽宁省(辽地税发[2009]76号)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现四川省暂无相关公务费税前扣除标准出台。

    (4)企业所得税

    此种情况下,按照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进行税前列支。

    政策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2、有租赁协议,无租金但报销相关费用

    (1)增值税

    此种情况下,由于员工与企业约定无租使用,从形式上看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文件(如下),企业无租使用员工,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征税。(无租使用存在涉税风险)

    政策导航: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三章 第四十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如无合同金额,暂按五元贴花)

    (3)个人所得税

    此种情况下,不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注:在公司无租使用员工车辆的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核实并无真实租赁关系,员工涉及补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4)企业所得税

    此种情况下“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政策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3、有租赁协议,有租金并报销相关费用

    (1)增值税

    此种情况下,员工应到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个人出租动产代开发票(征收率3%),并缴纳相应增值税金及附加。

    (2)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

    此种情况下“私车公用”发生的租金、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注:租金需有员工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费用亦应取得相应凭证

    小编杂谈:对于“私车公用”的情况,其实来之已久,大部分企业视之为一种“个税筹划”方法,而究竟是否能达到合法合规合理性,我们上述所列法律、法规、文件等已有一定的参考,小编在此还想与诸位聊聊,此种方式的节税效果到底有几分。我们假设一位员工的月薪为5000元,我们以两种方式来测算下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一是公司直接发放2000元交通补贴;二是以租赁协议的方式(“私车公用”)获得租金2000元。

    第一种情况下,我们暂不考虑公务费的扣除(实际操作中以各省文件扣除标准为准),并入工资、薪金进行征税:

    (5000+2000-3500)*10%-105=245

    应纳税总额:245元

    第二种情况下,我们暂不考虑员工在签订租赁协议后,可以报销的费用(如油费等),只考虑租金代开发票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2000*0.03*(1+0.07+0.03+0.02)=67.2

    印花税:2000*0.001=2(此处暂按一月金额计算)

    个税:工资薪金(5000-3500)*0.03=45

    财产租赁所得(2000-67.2-2-800)*0.2=226.16

    应纳税总额:338.36元

    在上述个例中应纳税总额来看,其实直接发放交通补贴,对于员工而言,总体税负更低。当然,上述只是从个例的角度,对个人在两种方式下总体税负分析,诸位可根据公司的实际发放情况、以及各省具体的公务费扣除情况、以及因签订租赁协议可报销的费用总体进行考虑、测算。此外,对于自然人代开现代服务业发票(有形动产租赁已经“营改增”)有500元的起征点,也就是说未达到起征点,暂免征收增值税;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财产租赁所得,也有800元的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在4000元以内);所以小编说到这里,我想对诸位还是有所裨益的。

    税海乾坤

    作者
    • 小舵手 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硕士研究生,2012年毕业进入成都地税某区稽查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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