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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专项财政资金应不应该开具发票?

小舵手 / 201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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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项财政资金
  • 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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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于“专项财政资金”而言,并非企业的经营活动,亦不在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内,不具备开具发票的条件,也不应该开具发票

    今天与各位讨论的问题是一家企业的真实案例。大致情况是这样的,一家从事文化服务方面的企业,获得某某局的专项财政资金(符合相关条件),但是某某局要求接受该专项财政资金的企业开具发票,由此引发的“该不该开发票”与“要不要缴税”,到底“应该开具何种凭证”的讨论,小编为此项问题专门将相关问题涉及的政策进行汇总研究,并致电咨询了该企业所在地的某区财政局、市财政局以及省财政厅,我们今天一同来看看上述提到的问题。

    1、该不该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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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2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小编杂谈:从上述“办法”和“条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开具发票的两个重要概念,一是“经营活动”,二是“涉税征收范围内”,对于“专项财政资金”而言,并非企业的经营活动,亦不在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内(在本文第二个部分详解),因此小编认为企业收到该项“专项财政资金”不具备开具发票的条件,也不应该开具发票。

    2、该不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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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小编杂谈:对于“专项财政资金”而言,主要涉及流转税(企业一般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和所得税这两大税类,从营业税角度来看,其不属于“条例”中所述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因此不在营业税征税范围内,不征营业税;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其不属于“条例”中所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因此不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不征增值税;而从企业所得税来看,财税[2011]70号明确指出了,符合一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符合条件的“专项财政资金”,不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不缴纳上述相关税收。

    3、该开具何种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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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小编杂谈:小编把财综[2013]57号文件搬出来,细心的朋友一定会问到,这个文件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结算问题,跟企业有半毛钱关系?小编要告诉你,你的回答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小编要先请诸位看一看一般流程的财政拨款。

    一般流程

    如上图所示,一般情况有两种拨款方式,财综[2013]57号文件所规范的是上图“间接拨款方式”下由“财政部门”到“其他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结算方式;而其下一个环节“其他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到“企业”这个环节,没有相应的结算方式规范文件,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本文开篇中所提到的企业所遇到的“拨款单位要求开具发票”局面,小编为此专门致电相关部门,部门工作人员回复,实际执行中,企业也参照财综[2013]57号进行收付款确认,换而言之,也就是企业并不需要开具发票,而是以银行结算凭证或者内部结算凭证等来确认收入,而相关单位也以此来确认支出,并承诺如果遇到上述问题,只要致电当地主管的财政部门,可以帮助企业协调相关事宜并规范相关情况(从这点上来看,其实政府部门还是很有担当滴,企业遇到此类问题应当积极主动去沟通,我想会有很好的解决)。而“直接拨款方式”下亦按上述同理进行相关操作。

    税海乾坤

    作者
    • 小舵手 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硕士研究生,2012年毕业进入成都地税某区稽查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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