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期取得成本、费用有效凭证应当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小编在日常工作,经常遇到企业这样的咨询,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因为付款不及时或者暂时资金短缺,无法及时支付上游供应商的款项,供应商因此拒绝开具相应发票或其他凭证,由此造成当期未取得有效凭证入账,这样的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该如何处理?
其实我们大致梳理此类情况,不外乎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跨期取得有效凭证能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二是该项成本、费用是在发生当期扣除还是取得有效凭证当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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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下称“办法”)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该“办法”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
(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小编杂谈
在小编所述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其实我们已经可以解决开篇中提出的“跨期取得有效凭证”涉及的两个问题:
第一,对于能否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来看,该种情形是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第二,对于何时扣除问题,根据“国总2011年34号公告”来看,如果企业在次年5月31日前(也就是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相应的成本、费用有效凭证,可以在该项成本、费用发生当期扣除,如果是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该项成本、费用只能在实际取得发票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但在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执行中,小编了解到:部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要求企业将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相应有效凭证,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处理,企业就会存在上一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如果企业持续经营情况下,影响倒也并不大,可以在下一年度抵缴或者退税(当然退税流程手续问题,还是比较麻繁滴);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在实际处理时则没有此项具体要求,企业如果是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相应有效凭证,视同取得当年发生,不存在相应的调整。因此在具体遇到上述情况时,以各省具体文件为准进行账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