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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的退税方式有哪几种
依据财税2012 39号、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014年第11号、2015年第88号、2017年第35号的规定,可以把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退税归纳为三种退税办法:免退办法、免抵退办法、外综服企业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办法(或称为“生产企业委托综服先征后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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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往个人账户转款了?谣言!
这只是规定交易超过多少金额,办理该交易的金融机构需要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告和发现上述可疑交易的要进行报告的规定,这跟被查不被查八竿子打不着的事,就一个正常的转账而已,别再瞎传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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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咋调整的?(后附完整退税率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即财税(2018)123号,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的出口日期在2018年11月1日及之后的出口货物劳务,按提高后的退税率申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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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这些商品要注意:视同内销征税改为退税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在2018年9月5日发布了《关于提高机电 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规定自2018年9月15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的出口日期为准)起提高397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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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到底是个啥?
前段时间有大咖写关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文章,把生产企业的进项税按内销和出口业务分开核算抵扣来解释免抵退的本质,看得我醉了三天。这是对财税(2012)39号中关于免抵退含义的僵化理解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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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不允许5.1前出口货物用16%/10%的发票退税咋办!
有会员反映他们税局不允许外贸企业在2018年5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用16%税率的发票来退税,说必须取得17%税率的发票才被允许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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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不同税率发票但未分别报关该如何退税
财税[2018]32号把17%/11%税率及退税率相应下调到16%/10%,有很多企业遇到了这个问题:同一批出口货物部分取得了17%税率的发票,部分也取得了16%税率的发票,该如何退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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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服过渡新政又可以按“自营”模式退税了!
哪些业务可就按13号公告的“假自营”办理退税? 指在35号公告实施前生产企业就已经与综服企业签订了代理出口合同,并且出口日期(以报关单显示的出口日期为准)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之间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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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退税汇总表的累加到底咋填写?
1、对于原来外贸企业采用扫描认证的专票提示已申请抵扣疑点的,不再提示“该发票已申请抵扣”这个疑点,外贸企业可以大胆的申报退税了! 2、对于生产企业数据自检出现的汇总表退税额与明细申报表退税额不一致的而已进行了修改,该疑点也不会再出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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