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出口退税政策及海关主要政策汇编
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
(1)增加启运港范围,启运港为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云池港、岳阳市城陵矶港、武汉市阳逻港、九江市城西港、芜湖市朱家桥港、南京市龙潭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青岛市前湾港。
(2)新增离境港,离境港为上海市外高桥港区、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
(3)经经停港装货符合启运港退税,经停港为南京市龙潭港、武汉市阳逻港、苏州市太仓港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号)
(1)新增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郴州综合保税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为特殊监管区域一般纳税人试点。扩围后一共2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申请一般纳税人:
分别为: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郴州综合保税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
(2)明确了成为一般纳税人后的退出制度: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试点企业在退出前,应结清税款,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对区内企业退出试点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予抵扣或退还,转成本处理。退出试点的企业,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外,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在上海、南京关区试点进出口企业自行打印缴款书(自2018年11月19日起,全国实行自主打印)
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第237号令)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17%调整为16%、11%调整为10%,对应的退税率相应调整
(2)原税率为17%且退税率为17%的货物劳务,在2018年7月31日(含)以前出口的,继续执行17%退税率;原税率为11%且退税率为11%的货物劳务,在2018年7月31日(含)以前出口的,继续执行11%退税率。2018年8月1日及以后出口的按调整后退税率
6、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6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4号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启运港出口除外),海关不再签发纸质报关单退税联。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规定,2015年5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不再报送纸质报关单(启运港出口除外)。本次2018年第26号取消启运港出口货物的纸质报关单退税联签发,全部实现电子信息。
7、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
自2018年4月20日起,报关报检资质合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一并取得报关报检资质(自2018年10月29日起,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表合二为一)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1)取消生产企业“零申报”并取消退税系统申报增值税主表改为申报三项数据
(2)取消外贸企业分批单开具
(3)明确退税类别为四类的企业要收到外汇后才能申报退税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后,原出口的货物劳务如何申请退税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通过综服企业出口不再按“假自营”办理退税,改为代办退税。
25号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在2018年6月30日前仍可以按假自营操作。
11、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
(1)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发货人”、“境内收货人”
(2)新增“境外收货人”
(3)境内货源地修改为可以填报多个货源地
12、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
报关单格式由竖版改为横版
13、海关总署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
自2018年7月1日起启用新一代海关税费支付系统(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
1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
2015年杭州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成立
2016年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扩围,新批准12个城市作为综试区试点城市:上海、重庆、郑州、广州、深圳、天津、合肥、成都、大连、宁波、青岛、苏州
本次新增22个,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共35个,分别为:
杭州、上海、重庆、郑州、广州、深圳、天津、合肥、成都、大连、宁波、青岛、苏州、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
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
自2018年9月15日起出口的,按新退税率执行
16、海关总署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
自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东方支付,改为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进行海关税费支付
17、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注册的电商企业,通过综试区海关出口的商品,未取得采购发票的,增值税执行免税政策
18、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8〕49号)
自2018年11月1日起,个人快递入境物品(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除外)或入境随身携带物品,行邮税由15%、30%、60%改为15%、25%、50%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
(1)调整了退税分类管理类别条件
(2)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
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
自2018年11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劳务按新调整的退税率退税,调整后退税率为4档:16%、13%、10%、6%
21、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0号 )
自2018年11月1日起个人行邮税按新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22、关于推进关检融合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3号)
自2018.10.29起,海关注册到登记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表合二为一,检验检疫备案表并入到海关注册登记证中
23、海关总署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
要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平台向海关开放交易原始数据共海关验核
24、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7号)
扩围后的市场采购试点地区为:浙江义乌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浙江海宁皮革城;江苏海门石叠桥国际家纺城;江苏常熟服装城、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沟箱包市场、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泉州石狮服装城、湖南高桥大市场、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成都国际商贸城
市场采购,出口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无论有无购货发票
25、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9号)
缴款书自助打印推广到全国,自2018年11月19日起支付的海关税费,自主打印缴款书
26、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57号)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9610、1210模式),只能进口清单内商品
27、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1)规定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主体
(2)规定了各电商参与方的责任、义务
(3)1210保税进口扩大到跨境电商综试区
28、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29、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