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局的这个出口退税解答有点扯!
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7月1日在其官方网站挂出的关于出口退税问题解答,其中有一个问题是关于外贸企业用于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做了“抵扣勾选”了该如何处理,其答复为勾选错误,并要求应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并做“退税勾选”才能办理退税。老王看到这又禁不住怼回去了,请问哪个政策要求外贸企业用于出口退税的专票必须要做“退税勾选”呢?税总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是外贸企业用于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人家不论采用哪种认证方式来认证,只要不抵扣就符合政策规定,凭啥说人家做了抵扣勾选的还操作错误了?
关于外贸企业是否必须采用“退税勾选”来认证退税的专票,自2017年11月份发票勾选确认平台升级出现了这个退税勾选后就开始就一直存在争议。
这个事情的起因是增值税勾选确认平台的升级,平台升级后,在发票勾选模块里新增加了“退税勾选”和综服企业的“代办退税勾选”,在确认勾选模块中增加了“退税确认勾选”。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增加了这两个功能,但并没有任何的政策层面文件出台来证明这个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专票必须通过“退税勾选”来认证。
目前专用发票的认证分两种,一是通过发票勾选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勾选确认分3种:抵扣勾选、退税勾选、综服企业的代办退税勾选);二是传统的扫描认证。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在采用发票勾选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时在平台升级前一直是采用“抵扣勾选”功能来实现的,那么对于这个新增加的“退税勾选”,外贸企业在对需要办理退税的专票认证时,肯定是可以采用的。但是却并不能推导出采用“抵扣勾选”的专票就不能用于办理退税了这个结论。
财税(2012)39号规定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规定需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对于购进时无法确认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暂按出口货物核算;税总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已抵扣的专用发票不得办理退税。对于外贸企业来说,也一直是按这两个政策执行的,即退税的专票认证后,直接在附表二第26、27、28栏填列(采用退税勾选的不再附表二填报)。而且39号和24号文强调的是外贸企业对于出口货物应如何核算及用于退税的专票应如何申报。
如果单凭这两个文件所规定的政策就推导出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专票必须通过“退税勾选”来处理也是强人所难的。24号公告规定用于退税的专票不得抵扣,但实务中确实有一些外贸企业会出现“一票两用”,就是也把退税的发票做了抵扣了,但要想杜绝这个“一票两用”,单从认证角度来至少目前是不能杜绝的,因为这个用这个退税勾选就想避免外贸企业来抵扣目前来看是有漏洞的(做了退税勾选的发票有的企业也正常申报抵扣了,而且还没比对出了。。。。)
另外试想下如果外贸企业办理退税的专票必须通过“退税勾选”来处理,那么对于那些扫描认证的发票咋办?(而且在2019年3月1日前,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只能采用扫描认证不能勾选确认,那么对于3月1日前的哪些D级外贸企业难道没用退税勾选就做不了退税了?)
因此,至少目前来看,并没有新的政策或说明发布的情况下,外贸企业不论是采用原来的“抵扣勾选”还是采用“退税勾选”,或者使用传统的扫描认证来认证用于退税的专用发票,都不影响其办理退税的功能。
咱们再来看下发票勾选确认平台对抵扣勾选和退税勾选的表述:
对抵扣勾选功能的描述是用于抵扣或退税的进项勾选确认,又没说是只能用于抵扣的才能做抵扣勾选。
自2017年11月底发票勾选确认平台升级到现在都快两年了,很多外贸企业把退税的专票直接做了抵扣勾选的都也正常退税了,都这么久了还在传播做了抵扣勾选不能退税了该停止了,尤其是税务系统不能这么要求企业!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专票只要没抵扣就可以用于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