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了:退税率出现小数了咋回事?
今天有上海群友咨询问题,说通过单一窗口的出口退税平台做退税申报时,外贸企业的出口明细表里的显示的退税率是带小数的啊?如图:
单一窗口中的退税率显示如下:
然后他税局不让他申报退税,这是咋回事呢?
听老王道来:
对于外贸企业的出口明细申报表中的“出口进货金额”、“退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附件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的填报说明中,是这么说明的:
出口进货金额:此项目由申报系统自动计算。按进货表中同一关联号同一商品代码下加权平均计算出该商品的平均单价,再用出口数量乘以该平均单价得出该出口进货金额,可能和每一笔进货凭证号对应的计税金额不一致,但是总计税金额是一致的;
退税率:此项目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同一关联号同一商品代码下加权平均计算出的退税率,可能和每一笔进货凭证号对应的退税率都不一致;如属于视同出口退税范围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退税率填写;
也就是说,我们不论是使用单机版退税申报系统还是使用单一窗口版退税申报平台,外贸企业的出口明细申报表中的在同一关联号下且商品编码相同的货物的进货金额会与所对应的购货专用发票的的金额不一致的;如果外贸企业在同一关联号下申报了相同商品编码的2种及以上货物,由于这几种货物的退税率不同,那么也会采用加权平均计算的方法会把退税率也做了倒算计算出平均值来,这就是为什么单一窗口的退税平台中会出现上面的带小数的退税率了。
举个例子:
A商品出口1000件,离岸价10000美元,进货专票金额100000,税率16%,税额16000,退税率16%
B商品出口3000件,离岸价50000美元,进货专票金额50000,税率16%,税额8000,退税率15%
由于AB两种商品商品编码相同,并且在同一关联号下,于是退税系统会在出口申报明细表中对AB商品对应的进货金额和退税金额做加权平均计算:
加权平均单价=150000/4000=37.5
A商品的出口进货金额=37.5X1000=37500,B商品的出口进货金额=3000X37.5=112500
AB商品的退税额合计=100000x16%+50000x15%=23500,平均退税率=23500/150000=15.6667%
A商品在出口货物明细表中显示的退税=37500X15.6667%=5875(进货明细申报表中的退税额=100000X16%=16000)
B商品在出口货物明细表中显示的退税=112500X15.6667%=17625(进货明细申报表中的退税额=50000X15%=7500)
那么外贸企业在录入出口明细表和进货明细表后,做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后,出口货物明细表中的单价、出口进货金额、退税额就会发生变化,这就是为什么单一窗口的退税平台中显示退税率为小数格式的原因(龙图单机版申报系统中不显示小数)。
注意啦:由于财税[2018]32号调整税率及退税率,对于外贸企业出口的原退税率为17%或11%的商品时,既取得了17%/11%税率又取得16%/10%税率的进货发票的会遇到这个现象。
出现这种情况咋办呢?
1、拿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中的出口明细申报表中的填报说明向税局做好解释;
2、实在是解释不通的,税局就是不允许企业这么申报的,那只要调整关联号了,即把不同退税率的但商品编码相同的商品各自编写关联号,如某产品退税率为17%,但是外贸企业在出口这笔商品时,取得了两张发票,一张税率为17%,另一张税率为16%,企业可以把这两张进货发票对应的出口商品各自编写关联号,这样就可以避开在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编码的商品被加权平均计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