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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不允许5.1前出口货物用16%/10%的发票退税咋办!

王术芳 / 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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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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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有会员反映他们税局不允许外贸企业在2018年5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用16%税率的发票来退税,说必须取得17%税率的发票才被允许退税。

    今天有会员反映他们税局不允许外贸企业在2018年5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用16%税率发票退税,说必须取得17%税率的发票才被允许退税:

    有会员反映他们税局不允许外贸企业在2018年5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用16%税率的发票来退税,说必须取得17%税率的发票才被允许退税

    有会员反映他们税局不允许外贸企业在2018年5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用16%税率的发票来退税,说必须取得17%税率的发票才被允许退税

    这个问题在前几天的文章中就分析过了(王术芳/5.1前出口的货物必须取得原税率发票才能退税吗?),供货商给购买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开具发票,开具时间是依据销售方的纳税义务来判断,而非以外贸企业的出口时间来判断。即如果纳税义务在2018年4月30日及以前就达到的,理应开具税率调整前即17%或11%的发票;如果纳税义务是2018年5月1日及之后才达到的,那么就应该开具调整后的税率16%或10%的发票。

    对于原退税率为17%/11%的出口货物,取得何种税率的发票并不会引起退税的变化,但对于其他退税率的出口货物,如果在购买货款不变的情况下,原17%汇率开具了16%税率的发票,那么对外贸企业来说会出现多退税(发票不含税金额变大)。所以说有的税局可能会考虑到这个问题而不允许外贸企业用调整后的税率发票申报退税。

    但实务操作中,确实也存在着晚开票的现象,即虽然供货商的纳税义务在2018年4月30日及之前就达到了,但是供货商处于议价能力强势的地位,人家就是不给你在5月1日前开,而是等到5月份再按调整后的税率来开。

    那么外贸企业如果有在2018年5月1日前出口并取得16%/10%税率的发票了,该如何申请退税呢?

    一、原退税率为17%、11%的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 32号)的过渡期间的政策规定,外贸企业在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其退税率与所取得的发票税率一致,即取得17%/11%税率的发票,按17%/11%的退税率退税;取得16%/10%税率的发票,则按16%/10%的退税率退税。对于这类货物,因开具发票的税率不同并不会造成多退税,一般来说税局不会对这类货物做特别要求。

    二、其他退税率(15%、13%、9%、5%)

    这类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由于开具发票的税率变化会引起不含税金额的变化(在货款不变的情况下),这就会对退税造成影响。那么这类货物在5月1日前出口但取得了16%/10%税率的发票该如何退税呢?

    1.看各地税局的执行口径,如果没有特别要求的,那么就正常办理退税;

    2. 如果真遇到不允许外贸企业拿调整后的税率发票退税的,就只能跟供货商重新签订合同修改其纳税义务到5月1日及之后了,既然纳税义务都在5月1日后了,那发票肯定也是按16%/10%的税率开具了;

    3. 如果真遇到沟通无效的情况,那外贸企业也只好按老税率重新调整不含税金额来退税了,举个例子:采购货物117元,供货商按16%开具发票117元(不含税金额100.86,税额16.14元),那么在申请退税时按老税率还原不含税金额,还原后的不含税金额=117/1.17=100,即虽然取得发票的不含税金额是100.86,但还是按100来申请退税,这样就不会出现某一些税局所担心的外贸企业多退税现象了。当然这种方法是万不得已的时候才采用的。

    王术芳

    作者
    • 王术芳 海关总署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聘讲师
      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
      全球贸易通外贸微学院联合发起人
      某进出口集团财务总监
      河南豫满全球跨境电商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顾问
      微信公众号:进出口财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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